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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作为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
【时间:2007年07月18日】        【来源:辽宁局】               【字号:      

 

 1股东的基本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下列资料: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等。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

(1)股东提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

(2)出席股东大会。投资者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如果是法人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投资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3)诉讼。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股东侵害时,股东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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