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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长期债券、中期债券、短期债券
【时间:2008年04月16日】 【来源:辽宁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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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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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偿还期限的不同,债券可分为长期债券、短期债券和中期债券。一般说来,偿还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为长期债券;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下的为短期债券;期限在
1
年或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包括
10
年)的为中期债券。
我国国债的期限划分与上述标准相同,但我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与上述标准有所不同。我国短期企业债券的偿还期限在
1
年以内,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为中期企业债券,偿还期限在
5
年以上的为长期企业债券。
短期债券的发行者主要是工商企业和政府,金融机构中的银行因为以吸收存款作为自己的主要资金来源,并且很大一部分存款的期限是
1
年以下,所以较少发行短期债券。
企业发行短期债券大多是为了筹集临时性周转资金。在我国,这种短期债券的期限分别为
3
个月、
6
个月和
9
个月。
1988
年,我国企业开始发行短期债券,截至
1996
年底,企业通过发行短期债券共筹资
1055
.
08
亿元。
政府发行短期债券多是为了平衡预算开支。美国政府发行的短期债券分为
3
个月、
6
个月、
9
个月和
12
个月四种。我国政府发行的短期债券较少。
中长期债券的发行者主要是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我国政府发行的债券主要是中期债券,集中在
3
~
5
年这段期限。
1996
年,我国政府开始发行期限为
10
年的长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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