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局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由我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
(三)《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
(四)《关于办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号)
(五)《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号)
三、办事部门
辽宁证监局机构监管处
四、应具备的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纸张
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XXX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人名称
3、主要承办人姓名
4、联系方式
(三)份数
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1份为原件,1份为电子版光盘。
(四)申请材料目录
1、承诺函
公司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承诺。
2、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原因,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说明,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场所(地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和传真等。
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4、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和管理制度
5、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6、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拟在我局辖区设立分支机构,应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
(二)我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三)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在收到我局通报情况之日起7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至(三)项规定向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出具专项意见。 (四)我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的反馈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我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