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范围
辖区证券公司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外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须经我局审查。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三)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四)《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
(五)《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
(六)《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4号)
(七)《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4号和第5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59号)
(八)《关于启用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审核高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12号)
三、办事部门
辽宁证监局机构监管处
四、应具备的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一)、(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一)、(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3、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
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3、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4、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1、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3、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4、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5、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6、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纸张
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并采用幅面为245*315毫米规格的夹子装订。
(二)封面
1、标有“XXX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机构名称
3、报送时间
(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申请材料目录
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申请表
2、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
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4、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5、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
6、 中国证监会和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程序
(一)证券公司向我局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证券公司在报送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将任职资格申请信息录入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CISP),网址为CISP.CSRC.GOV.CN,登录用户名及密码与公司报送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时的用户名及密码相同
(三)我局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背景调查、考察谈话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
(四)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董事、监事的任职手续,并且应当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在公司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我局报告。
七、附件
申请书示范文本(董事监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