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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稽查立案规则及调查规则
【时间:2004年09月01日】        【来源:辽宁局】               【字号: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我局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立案和调查。具体承担稽查业务职责的是稽查一处、稽查二处。

一、立案规则

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或通过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发现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根据我局《证券期货案件立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立案建议,或者由本局自行立案调查。

前款所称立案条件包括:

(一)有违法行为主体,且违法行为主体存续或有责任承继者,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有行为能力;

(二)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并有行政处罚依据;

(四)有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或证据来源;

(五)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

二、案件调查规则
  经由中国证监会立案交由我局调查和由我局自行立案调查的案件,本局组织调查组,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处罚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调查组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出具案件稽查专用介绍公函,出示有效工作(执法)证件,并讲明调查的性质、调查人员的职权和纪律,以及被调查人的法定义务。

调查应围绕立案调查事项全面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表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调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人中行使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调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责任定性提出意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连同相关证据一起报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统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对处罚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听证或申辩;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对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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