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成立于2004年3月,其历史沿革可追溯到1993年。1993年4月,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沈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7月23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辽宁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后又于1996年6月,成立了辽宁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6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辽宁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沈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正式组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证券监管办公室(简称沈阳证管办)。2000年9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中国证监会沈阳稽查局,与沈阳证管办一套机构两块牌子。2004年3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沈阳证管办更名为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简称辽宁证监局;沈阳稽查局名称不变。内设机构7个,分别为办公室、上市公司监管处、机构监管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期货监管处、党委办公室。
辽宁证监局监管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辽宁省辖区内(不含大连,下同)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辖区内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执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决定,处理证券期货方面的来信来访,以及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沈阳稽查局为大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稽查局。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大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和中国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据授权进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涉及证券期货的违法违纪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个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任务。
辽宁证监局监管工作职责
一、拟发行公司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接受辅导报告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受理辅导机构报送的辅导报告并经过调查验收后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报送辅导监管报告,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跟踪和总结拟发行公司接受辅导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或检查,对已经完成辅导工作的拟发行公司未被推荐的原因进行了解并在辅导有效期内进行持续关注。
(二)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直接沟通机制,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受理的公司申请文件,应由申请人同时将一份申请文件报辽宁证监局。
(三)负责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审核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四)负责根据规定就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事宜对辖区内公司上市后中介机构履行持续义务和上市公司履行配合义务进行监管,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直接沟通机制。
二、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现场监管。组织实施巡回检查、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问题,督促上市公司按要求披露整改报告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涉嫌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提出立案稽查的建议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二)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审阅,保持对披露信息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并进行持续监管;发现疑点时,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核查或调查,完善核查机制。
(三)负责对辖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情况进行监管。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诚信建设。
(四)负责协助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等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宜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审核意见;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了解,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股份回购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将已实施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作为重点,对其并购重组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及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辅导工作进行跟踪监管。
(五)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防范工作制度。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退市风险分析报告。
(六)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风险信息的收集、识别、分析和跟踪工作,合理进行风险分类,对重大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容易引发风险的问题实施动态监管,制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突发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
(七)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融资情况进行监管。对拟申请再融资的公司,重点关注其信息披露真实性、财务风险、公司治理及诚信状况,出具持续监管意见;对上市公司融资后的持续运作情况,以及保荐人的相关持续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对保荐人提交的后续报告(持续保荐报告书)进行备案,负责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监管,对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使用进度、使用效果、变更投向、效益实现以及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管。
(八)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协作工作机制。协助有关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主要异地分支机构和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实施监管;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信息交流,协调监管措施;及时主动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上市公司的风险状况和退市情况,协助地方政府制订退市风险处置预案,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推动形成政府协调、社会监督、司法介入、行业自律的监管协作机制,通过综合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九)建立辖区内上市公司各类监管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完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和累积评价制度。
三、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以及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结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对辖区内所有证券经营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日常监管。
(四)负责监控并及时处置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遇有重大风险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负责对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收取标准的报备工作,维护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七)与当地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打击辖区内非法设立证券交易网点行为。
(八)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日常监管。
(九)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同城迁址进行备案,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包括辖区内异地迁址和跨辖区异地迁址两种情况)、证券公司营业部转让或互换、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地址变更进行审核。对证券公司变更股东或股权进行初审。
(十)以下事项发生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证券公司申请新设服务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事项上除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外,还负责与证券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谈话,出具谈话鉴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此外,可就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审批的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事项提出相关意见。
(十一)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年检。
(十二)负责牵头监管注册地在辖区内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办证监局,及时与证券公司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互通情况、协作监管。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主办证监局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整体监管工作,同时做好对辖区分支机构的监管。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二)负责对辖区内公司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进行初审。
(三)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进行年检。
(四)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五、基金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和分公司设立申请的现场检查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机构的自律备案相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基金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五)负责处理辖区内有关基金的投诉,协调有关基金的纠纷。
(六)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
(七)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基金募集活动、基金份额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八)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进行监管。
(九)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承担基金托管、登记注册、评估等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十)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十一)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有关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
六、期货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二)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申请进行初审。
(三)负责核准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终止营业部的申请,及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到其他辖区设立营业部的申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和投资咨询公司进行年检。
(五)负责监控并及时处置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的风险,遇有重大风险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结合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客户保证金进行日常监管。
(七)及时与期货经纪公司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互通情况、协作监管。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主办证监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整体监管工作,同时负责对辖区分支机构的监管。
(八)负责受理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报备事项。
(九)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任职资格年检初检和日常监管。
(十)负责对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核准和日常监管,核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受理期货经纪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备案。
(十一)负责核准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或营业场所、持有10%以上(含10%)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及股权结构、营业部经营场所及营业部负责人变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涉及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跨辖区迁址的,应与迁入地证监局及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协商后办理。
(十二)负责对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变更经营范围进行初审。
(十三)负责对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含10%)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发表意见。
(十四)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初审。
(十五)负责管理和维护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数据库。
(十六)负责处理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根据授权调查辖区内监管对象的违规、违法行为,配合或者会同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调查辖区内非法进行期货交易及其他破坏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稽查工作职责
(一)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市场操纵案件除外)并报中国证监会稽查部门备案。
(二)办理中国证监会稽查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三)办理其他派出机构请求协助案件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四)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协助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工作,对其主办的涉及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八、信息安全与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新建、异地迁址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进行技术审核,并依据统一要求和安排对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检查。
(二)负责辖区内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申请材料的备案,并负责辖区内获准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或对业务管理制度作出重大修订的备案,并协助对证券公司网上委托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督促辖区内相关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送规定的数据。
(四)协助做好案件调查中的技术支持工作。
九、法律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立法工作。协助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组织安排专项立法调研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委托,草拟有关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收集并反映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立法建议,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负责协调监督辖区内证券期货法律实施和执行。开展对本辖区内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本辖区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管对象等提出的与辽宁证监局监管职责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三)协助做好案件审理相关工作。参加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按要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积极协助中国证监会案件审理部门对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询问和调查等。
(四)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执行工作。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具体落实和监督辖区内被处罚对象履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并建立辖区内执行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罚没款的日常催缴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辖区内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
(五)做好行政复议所涉及的相关工作。负责向住址在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相对人送达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做好行政复议相对人住址在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在行政复议中,辽宁证监局为被申请人的,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办法》做好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等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委托,做好有关复议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六)协助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普法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
十、审计及评估业务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职业道德、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或向中国证监会及时报告。
(二)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定期报告对在本辖区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监管情况。
(三)负责对辖区内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所存疑点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进行核查。
(四)负责督促辖区内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真实、完整、及时地填报中国证监会监管数据库所涉及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信息。
(五)负责收集辖区内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其他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以及辖区内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监管信息,定期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十一、信访工作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涉及证券期货业务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群体性上访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