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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证监局举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
【时间:2007年06月11日】        【来源:内蒙古局】               【字号:      

为贯彻落实日前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精神,6月6日下午,内蒙古证监局会同内蒙古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举办了内蒙古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辖区20家上市公司的相关负责人60余人参加集中培训。

本次培训采取现场集中培训与公司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主要是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等核心高管进行集中培训,其他高管人员由各公司自行组织培训。同时,我局要求,辖区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签署自律承诺书,并报我局备案,旨在通过自律的方式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有效遏制部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牟取不当利益的做法。

会议由内蒙古证监局局长贾永哲主持,郭文英副局长到会并讲话,他首先传达了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并在分析了当前监管形势的基础上,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内蒙古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点,向辖区上市公司提出了四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所有上市公司都要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自查工作,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解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二是要建立防止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巩固“清欠”成果,坚决防范“前清后欠”。

三是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要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上市公司要强化专门机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各上市公司近期要认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据此制定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四是完善内部监管联运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自律组织的综合监管体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培训班上,内蒙古证监局上市处郭劲松副处长分别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主题进行了专题讲座,结合内蒙古辖区的监管实际,详细讲解了《规则》和《办法》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及改进和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要求。通过学习,与会的上市公司负责人受到很大的触动,深刻认识到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培训结束后,又召开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座谈会,部分上市公司的负责人围绕本公司的治理情况做了交流报告。与会的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纷纷表示,将认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深入学习专项活动的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制订并落实整改计划,切实执行公司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三会”运作,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建立长效机制,构建并不断完善维护全体股东共同利益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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