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另一方面,随着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市场化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融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在我局与自治区政府金融办的共同培育下,一批实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公司正在积极进行改制,争取早日加入上市公司的行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尚福林主席关于“抓好增量,优化存量,稳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指示精神,我局一方面努力培育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进行改制,另一方面积极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流通形势下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的新特点,我局特制定了《内蒙古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了细化。 实施细则从辅导材料的审核与报备、辅导工作日常监管、辅导工作验收、对保荐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而可操作的要求。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加强辖区拟上市公司上市辅导监管,保障辅导工作质量,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督促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