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区股票、债券、国债等证券的宏观管理和协调,使我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1993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体改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1995年9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内蒙古证监会),为自治区直属相当于副厅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随着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1998年12月,内蒙古证监会上划中国证监会,实行垂直管理,并于1999年7月1日更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简称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特派办 )”。为强化证券市场监管,2004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特派办更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简称内蒙古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监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内蒙古证监局设置办公室、上市公司监管处、机构监管处、稽查处。
办公室
承担本机构的办公文秘、行政、人事、财务管理、计算机网络、信息、外事和纪检监察等项工作。
上市公司监管处
依据规定,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对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情况进行核查。对辖区内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及其从业人员的证券从业活动进行监管。
机构监管处
依据规定,对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信息传播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稽查处
依据规定,负责对辖区内违反证券期货市场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或移送、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处理有关的来信来访、承担本机构的法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