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证监发[2008]84号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同新建路证券营业部左云证券服务部迁址大同站北街后重新开业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的要求,我局受理审查了相关材料,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鉴于原址服务部已关闭,新址筹建工作合格,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大同新建路证券营业部左云证券服务部由现址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府东街城市信用社西厅迁入山西省大同市站北街11号,同时更名为“大同新建路证券营业部站北街证券服务部”。
二、同意你公司大同新建路证券营业部站北街证券服务部正式对外营业;同意张卫彤担任大同新建路证券营业部站北街证券服务部负责人。
三、你公司大同新建路证券营业部站北街证券服务部开展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要持续重视业务运营保障、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消防设施完备、投资者教育等工作,指定相应的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你公司应做好证券服务部迁址的公告工作,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券服务部变更登记手续。
山西证监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