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Z和Q都是生意人,Z作为供货方,Q作为购货方,做了多次生意,大家合作倒也愉快。1998年,Q收货后由于现金周转不灵,一直未能付清货款,双方首次产生纠纷。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Q用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1万股转配股充抵Z的3万余元货款。双方签订协议并办理了公证,随后到Q开户的S营业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知不予办理。为使Z放心,Q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凭证、指定券商交易卡和股东磁卡全部交给Z,并到S营业部办理了委托书,全权委托Z进行股票交易,委托期间从即日至长期。 转眼到了2000年初,有关转配股将分批上市的消息公布,眼看将产生可观收益的转配股,Q坐不住了。Q找到Z,要求归还给Z货款,并声称协议无效,Z不同意,双方再一次产生纠纷。Q单方面将原先所欠款项汇给Z,Z拒收,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协议的有效性,判令Q股票账户上的某上市公司转配股1万股归Z所有。法院一审判决Z胜诉,Q用以充抵货款的转配股归Z所有。Q虽败诉,但不服,又提起上诉。看来,无论是谁,要得到这1万股转配股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案例启示】 我国上市公司的内资股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而股票所有权以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为准,股票只有经过登记过户,方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最终效力。对于上市流通的股份,股东转让其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由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自行确认,无须转让方和受让方另行申请。对于不流通、限制流通的股份,情况则不同。 转配股是特定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上市流通。在此期间,股东要转让其股份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故此出现私下协议转让的方式。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办理过户手续。实际操作中,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也可办理过户: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继承的、有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但个人之间仅凭协议申请过户是不被受理的。与转配股的情况相类似的还有内部职工股。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保障,投资者在采取私下协议转让股票时应充分认识到其存在的过户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