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条件
(一)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
(二)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满足期货业务的需要。
二、审核程序
(一)期货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此次变更XX营业部营业场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XX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
(四)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该营业部的客户,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客户的持仓和保证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期货公司应当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期货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提交材料
(一)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申请书。该申请书是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为该申请书的附件;
(二)关于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决议。做出该决议的日期与期货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之日相隔不得超过3个月;
(三)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详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的基本情况,变更营业场所的计划、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预案;
(四)对客户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情况报告;
(五)拟变更后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四、附件
(一)期货公司关于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申请(示范文本)
(二)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
附件一:期货公司关于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申请(示范文本).doc
附件二: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