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条件
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二、审核程序
(一)期货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做出终止营业部的决议后,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期货公司住所地和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期货公司在结清该营业部的期货业务之前,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处理客户保证金、持仓和资产的方案,终止营业部的计划,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处置预案。
(三)期货公司在该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该营业部停止运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
(四)期货公司在结清该营业部的期货业务后,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五)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期货公司应当及时上缴《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办理终止该营业部的工商登记手续,并自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提交材料
(一)终止营业部申请书。该申请书是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
(二)拟终止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的证明。
四、附件
(一)期货公司关于终止营业部的申请(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