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条件
(一)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五)拟任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六)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相适应;
(七)具有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八)净资本每满人民币300万元可以设立一家营业部。
二、审核程序
(一)期货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做出设立营业部的决议后,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期货公司住所地和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期货公司在营业部拟设立地开展设立营业部的活动之前,应当向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和经营状况,拟设立营业部的营业场所,设立营业部的方案,设立营业部有关事项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期货公司应当在做出设立营业部的决议之日起6个月内向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设立营业部的申请。该申请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营业部设立条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第(八)项的规定出具专项意见,提交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营业部的决定。
(六)期货公司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持营业执照和批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期货公司应当在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和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七)其他规定
期货公司申请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不同城市或者不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间变更住所,确需将原住所规范为营业部的,期货公司应向原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拟规范的营业部的人员、管理制度、场地和设施等方面的处理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经过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确定其符合营业部持续经营条件的,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期货公司变更住所的决定后,批准拟规范的营业部设立。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和做好备案工作。
三、提交材料
(一)设立营业部申请书。该申请书是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为该申请书的附件;
(二)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做出该决议的日期与期货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之日相隔不得超过6个月;
(三)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四)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五)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证明;
(六)拟任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四、附件
(一)期货公司关于设立营业部的申请(示范文本)
(二)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
附件一:期货公司关于设立营业部的申请(示范文本).doc
附件二: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