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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核准
【时间:2007年12月10日】        【来源:山西局】               【字号:      

 

一、审核条件

(一)《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3、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4、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0条规定: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3、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1条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1、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3、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4、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5、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6、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审核程序

(一)证券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检查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二)派出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

(三)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四)派出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如果同意,批复文件要抄报中国证监会;

(五)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

证券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应当自《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三、提交材料

(一)申请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外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

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4、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5、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拟任人是否存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2、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3、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4、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5、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三)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四、附件

(一)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申请表

    附件一: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申请表.doc
    附件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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