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条件
依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代表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二)变更地址。应提交由其首席代表签署的地址迁移申请书,由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不允许跨城市迁址。
二、审核程序
代表处所在地派出机构负责代表处地址变更的审核工作。代表处提交由其首席代表签署的地址迁移申请书,由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并现场检查代表处原址是否关闭。
三、提交材料
(一)提交首席代表签署的地址迁移申请书;
(二)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由代表处申报,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