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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地址变更核准
【时间:2007年12月10日】        【来源:山西局】               【字号:      

 

一、审核条件

依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代表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二)变更地址。应提交由其首席代表签署的地址迁移申请书,由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不允许跨城市迁址。 

二、审核程序

代表处所在地派出机构负责代表处地址变更的审核工作。代表处提交由其首席代表签署的地址迁移申请书,由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并现场检查代表处原址是否关闭。

三、提交材料

(一)提交首席代表签署的地址迁移申请书;

(二)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由代表处申报,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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