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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初审
【时间:2007年12月10日】        【来源:山西局】               【字号:      

 

一、审核条件

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近三年,法人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累计亏损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未决诉讼标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七)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审核程序

派出机构负责审查本辖区公司相关事项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决定是否受理。派出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三、提交材料

(一)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商业计划书;

(六)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由申请机构出具的本机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

(九)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报告;

(十)公开发表的五篇代表申请机构业务水平的研究报告;

(十一)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二)申请机构与证券公司有无业务合作和业务往来的说明;

(十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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