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有关上市公司: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规定,“未制定清欠方案或未按清欠方案及时开展清欠工作的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006年9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证监局报告资金占用的形成原因、过程、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两方的相关责任人。届时不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追究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的责任”。请各有关公司尽快向证监会上市部和我局上报责任报告。
联系人:马义涛
联系电话:0311-83633070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