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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非法发行股票 露头就打
【时间:2007年12月05日】        【来源:天津局】               【字号:      

    从天津证监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各有关部门在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中的协调配合,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市有关监管部门近日就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发出通知。证监局有关人士提醒广大投资者,切勿相信目前市场上的所谓原始股骗局,以免遭受损失。
    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在本市时有发生,一段时期甚至出现蔓延势头。证监局有关人士称,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境内外上市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这些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等特点,尤其是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资者多为对经济损失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力比较脆弱的群体,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此次下发的通知强调,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凡违反以上三项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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