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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权证只有 1 天行权日,是否与《办法》冲突? |
| 【时间:2008年01月23日】 【来源:天津局】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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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办法》第 13 条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 5 个交易日 , 权证终止交易 , 但可以行权”。依据该规定,权证行权日为“权证存续期满前 5 个交易日”,而具体的行权日可以是其中的 1 日或者数日,由权证发行人自行确定。目前大部分欧式权证的行权期是权证存续期内最后 5 个交易日,只有宝钢认购权证(已过有效期)、茅台认沽权证、上海机场认沽权证将权证行权日确定为权证存续期满前最后一个交易日,这与《办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证发行及上市公告书,以及交易所相关的业务通知,已反复强调了权证行权日,市场各方事先已充分了解这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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