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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 透明执法――天津证监局在开放式机构监管中追求“阳光效应”
【时间:2007年09月20日】        【来源:天津局】               【字号:      

天津证监局在证券机构监管中坚持与时俱进、透明执法,把“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这一理念贯彻于长年累月的监管实践中,动员市场各方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开放式机构监管中追求“阳光效应”,逐步落实尚福林主席提出的“九个转变”的工作要求,使天津这个证券风险 “重灾区” 的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中小投资者日趋理性风险意识增强、业内自律规范水平明显提高,走出了一条开放式机构监管的新路子。

    一、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追求透明执法理念是开放式机构监管模式形成的前提

实施开放式机构监管是天津证监局面对历史与现实做出的抉择。天津曾是证券风险的“重灾区”,在这里,中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在证券机构里表现得尤为突出。1993年,天津市积极申请设立国内第三家证券交易所,一时间,全国各地的银行、证券、信托、财政系统纷纷到天津设立证券分支机构抢滩占点,最多时有99家营业部。由于第三家交易所始终没有批准,而天津区域的经济总量有限,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均处于全国中游,证券年交易量不到全国总交易量的3%。“塘小水浅杂鱼多”,许多机构违法违规、铤而走险,乱发柜台债造成的全市资金净流出最高时达39亿多元,挪用客户保证金最多时近20亿元。2001年10月至今,天津市被处置的证券营业部已有29家,几乎是国家每处置一家证券公司,都会涉及到在津的分支机构。

虽然从1999年证券市场实行全国统一垂直监管开始,天津证监局就下大力气处理券商历史遗留风险,但由于当时监管手段比较单一,投资者风险意识淡漠,证券从业人员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差,结果出现前面处置旧风险、后面形成新风险的局面。在一段时间里,券商违法违规形成的风险层出不穷,如南方证券、大连证券在天津的机构名义个人债;亚洲证券与银行合作违规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等等。大规模群体性缠访、闹访和进京上访不断。

在处置异地分支机构风险的同时,天津唯一一家证券公司渤海证券也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导致连年巨额亏损、净资本于2004年出现负数,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国债,公司已无力支付到期债务,风险隐患重大。

机构监管工作在一段时间内陷入被动挨打、四面楚歌的困境。那时候,天津证监局既要充当“消防员”到处灭火,又要承受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各方对证券监管、证券机构的不信任、不理解。

2004年8月,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战役打响后,天津局在会领导和会机关的领导下,从深刻反思中提高认识、振作精神,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全局上下以大无畏的勇气和决心苦战攻坚,积极稳妥地处置了辖区内证券机构的各类风险。就在急风暴雨式处置证券机构风险时,天津局领导深刻地认识到,必须走出历史旧剧重演的怪圈,而且永远不再钻进去。而要巩固综合治理的成果,规范证券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线监管就要见微知著,积极主动,反应快速,对治理后的辖区内证券机构必须“说得清、管得住”,对出现的风险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最终实现“给投资者一个诚信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目标。

在证券机构监管进入常规监管状态后,如何真正做到主动监管、长效监管、透明执法,实现尚福林主席提出的“监管重心从化解老风险向防范新风险转变”,天津局领导班子结合综合治理经验和历史上曾“被动挨打”的教训,提出“透明度的增加是对证券投资者的最好保护”的观点。要实现透明执法,就必须建立一种公开化的阳光机制和运行模式。创新是资本市场发展永恒的主题和原动力。市场在创新,监管也必须创新。思想先行结出了行动的果实,天津局开放式机构监管的模式初步形成:打破封疆圈地,实施开放监管;借助外力,协同作战,避免单兵突进;在日常监管和过程监管上下功夫,对风险露头就打;加大信息交流力度,拓宽信息渠道,提高监管反应能力;追求实效,不搞花架子;形成长效机制,不搞突击运动。

开放式机构监管理念的核心是,将政府监管、执法的“有形之手”与市场自身力量的“无形之手”结合起来,通过采取鼓励性的监管政策,让市场自身的合规力量发挥作用,让市场参与者去监控证券机构的经营行为,从而强化市场纪律,提高行业自律。

要实施这一机构监管模式,天津局认为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市场要足够透明,市场参与各方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相关信息;二是市场参与各方的责任要明确,要使其具备在利益驱动机制下监督证券机构的积极性。

明确了这两个前提,天津局实施开放式机构监管的着力点也就找到了:一是要不断提升辖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确保相关信息能有效传递到有关市场主体;二是要采取各种措施,明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责任,鼓励其履行监督责任。

    二、透明本身就是一种监管,把搭建全方位的信息平台作为开放式机构监管的帮手

透明需要帮手。一个连接各参与主体、畅通无阻的信息互动平台就是一个很好的帮手。这个帮手的任务就是让模糊的东西变得清晰起来。

为了让市场各方了解开放式监管理念,2006年8月,天津局以局负责人接受专访的形式,在《天津日报》上刊发了《增加透明度  保护投资者》一文。文中明确提出 “证券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要维护这个市场的规范、有序,增加透明度是最基本的一个要素,与此同时,严格的执法者、规范的经营者、审慎的投资者和敏感的媒体监督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尤其是在证券市场新的发展时期,投资者和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市场公开信息开展社会监督,将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产生有效的促进作用。”在此之后,陆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架起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实现自下而上沟通无障碍。天津局以“如获至宝”的心态对待信访工作,把举报人、投诉人当成延伸监管的触角和监管信息的重要来源,多次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发动投资者监督证券机构,对他们提供的信息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认真对待。

(二)监管信息交流,有效地保证“外力”形成监管合力。在综合治理初期,天津局提议并促成天津市政府成立了市领导挂帅、十多个部门参加的天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和天津市证券市场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风险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天津局把这种组织安排转变为各部门定期交流监管信息的一个重要平台,有效地发挥了协同监管效应,使监管“外力”成为监管合力。

(三)建立证券公司监管季度例会制度,减少监管阻力,提高监管效率。天津局在对渤海证券的监管过程中引入了监管季度例会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安排,集中了解和通报情况、交换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意见,并通过会议纪要形式固化监管要求,持续督促落实,有效地杜绝新风险的产生。证券公司参加监管例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管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董事会(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参会)、监事会人员和部分股东。目前已召开过4次例会。实践证明,搭建这样一个定期、规范、公开、透明的监管信息沟通平台,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强化了证券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同时,通过这一方式,能够使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另外,还建立了与证券公司合规部门的信息通道,通过指定人员、指定邮箱、固定文本格式的方式,与渤海证券合规部门之间建立了电子邮件通道。综合治理期间,通过该通道共向渤海证券发送《监管问询函》、《监管提示函》等59份,每份函件都有反馈,及时澄清有关事实、有效督促了证券公司整改和合规经营。

(四)与新闻媒体共建投资者教育平台,让舆论监督成为机构监管的一个好帮手。新闻媒体在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和对证券机构舆论监督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传递开放式机构监管理念和模式,我局组织召开了全市主要新闻媒体财经版负责人座谈会,请新闻媒体对工作给予支持,欢迎媒体舆论监督。在与媒体合作一年多的时间,我局组织刊发的投资者教育文章达200多篇,《城市快报》、北方网、城市理财网等媒体为我局免费开辟了专栏,《每日新报》也针对证券市场的风险与我局合办过专刊。通过日报、晚报、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基本覆盖了天津市的每一个家庭和单位。

(五)与证券营业部搭建电子公文交换平台,有效地增强了行业透明度。天津辖区证券营业部,特别是异地公司在津营业部数量较多,如何确保监管信息和要求能够及时传递到证券营业部始终是监管工作中的一个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我局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搭建了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电子公文交换平台,制定并发布了《天津辖区证券营业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管理办法》,明确了各营业部电子公文信息管理员和营业部的管理责任。平台开通以来,我局共发布《机构监管信息通报》等文件80多份,对上级最新的监管政策、典型风险案例、辖区内发生的违规事件等都进行了及时通报。现在天津辖区每一家营业部、每一名证券从业人员都知道,一旦出现违规行为,不但会面临处罚,还将在行业内曝光。

(六)深入社区,变上访为下访,提升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和自力救济能力。几年来的风险处置工作,使天津局深刻地认识到,投资者成熟之日,方是证券市场规范之时。为促使辖区投资者早日成熟,天津局领导和监管人员还直接深入社区,宣讲监管理念、投资风险和投资者责任,并将辖区内有代表性的风险案例汇编成册,向社区居民广泛免费发放。

    三、明确市场参与各方责任,把开放式机构监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去建设

天津辖区目前有74家证券营业部和21家证券服务部,总体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异地机构多,占80%;二是信托分业过来的多,约占65%;三是长期亏损的多,约占85%。这三大特点,无疑增加了天津局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的难度。而开放式机构监管模式则打破了“土围子”,让市场参与各方从职能部门、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到新闻媒体都做到责任明确。

(一)协调促进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监管。针对辖区内过去个人债、机构债屡禁屡发等问题,天津局积极借助外力,先后做了几项工作:第一,通过市政府协调,借调人行、银监局、审计局、地税局人力,与我局十多名工作人员混编成5个检查小组,连续两年对证券机构进行了拉网式现场检查,此后又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抽查;第二,倡导并促成市人行、银监局、保监局等兄弟金融监管部门下发文件,督促各自监管对象,全面彻底清查清理违法违规的银证合作、信证合作、保证合作业务;第三,与市国资委、财政局联合发文,清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在证券机构的违规高息委托理财业务;第四,将券商与银行勾结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信息通报给了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该办进行了及时有效地查处;第五,与公安局、工商局密切配合,有效打击辖区内非法证券活动。分兵把守、各司其职使天津证券机构监管出现了“管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门”的良好局面。

(二)指导推动证券业协会转变职能,使其在维护辖区证券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综合治理前,市证券业协会基本定位为辖区券商的俱乐部组织,在自律监管方面没有发挥太多作用。在综合治理过程中,我局进一步明确了市证券业协会的责任,积极支持和引导其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通过授权市证券业协会负责辖区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收取标准报备及公示工作,实现了辖区证券机构佣金标准“明码标价”;支持和引导协会与市仲裁委联系,设立了“天津市证券纠纷仲裁工作站”;指导协会开展了辖区优秀、规范证券营业部评选工作。此外,协会在投诉处理、纠纷调解、从业人员管理、诚信建设等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鼓励证券机构和从业人员做到“守土有责”,是开放式监管的重要内容。为了让证券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合法合规经营并主动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做斗争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局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一是加强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建设。通过指导、督促渤海证券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其完善了合规管理架构,建立了全员、全过程、全业务的合规管理体系,促进了公司内部合规力量的成长。二是开展了辖区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利用证监会下发《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实施纲要》的契机,在天津证券行业建立以诚信行为准则、诚信监督、失信惩戒为核心的诚信管理制度体系,把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承诺书》扩大到要求各证券营业部经理和财务、电脑负责人签署,将诚信责任落到实处。三是注重从业人员的教育。两年多来,我局与市检察院合作,先后6次采用视频会方式,对渤海证券的高管人员和各营业部人员进行风险警示教育;通过协会,对异地公司在津机构高管人员进行了15批法规培训和风险案例分析活动。四是以账户清理等基础性工作为重点,强化过程监管。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开展前的2006年4月,我局就下发了《关于限期规范证券营业部客户账户和客户档案的通知》,在各证券营业部都提交了账户清理方案和承诺书的基础上,我局发出了新出现账户违规将面临严厉处罚的监管信号,转变了一线机构监管工作的方式,变以前对风险后果的监管为过程监管。五是明确证券机构“守土有责”。针对市场行情好转后非法证券活动抬头等情况,我局通知要求各证券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召开了所有证券服务部负责人会议,明确其对服务部附近的非法证券网点负有举报责任,将服务部人员变成我们的“耳目”、“手足”,有效地延伸了机构监管的范围。

(四)强化商业银行、中介机构在证券公司合规经营中的责任。我局多次召集辖区内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的14家银行开座谈会,进一步明确存管银行的存管责任,及时通报规范“银证通”业务的监管要求;召集代销开放式基金的商业银行开座谈会,建立了辖区商业银行代销开放式基金统计报表体系。我局还与负责证券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着密切联系,及时通报监管要求,通过强化中介责任来提高监管效率。

    四、监管组织创新,建立与开放式监管相配套的监管组织架构

为有效实施开放式机构监管,我局对原有证券机构监管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建立起了与开放式监管模式相配套的监管组织架构。由过去按监管对象设置监管岗位,调整为按功能与监管对象相结合设置监管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形成了职责分离、条块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实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联动。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在机构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在监管岗位中,首次设立了知识管理岗,以知识管理的理念和手段整合机构监管内部工作。通过调整,机构监管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得到较大提升,逐步实现“监管手段从经验判断、定性分析向指标管理、定量监控转变”。

在进行岗位调整的同时,我局将机构监管各岗位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职责、工作规程等信息对全市证券行业发布,提高监管工作自身的透明度。同时,我们还主动向被监管对象发布了证监会党委对监管人员提出的“六个严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吁请被监管对象和包括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各界支持配合我局廉政工作,并对机构监管人员和监管行为进行监督。

五、透明执法、开放式机构监管带来“阳光效应”

天津证监局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推进透明执法,实施开放式机构监管,开始获得“阳光效应”:

(一)中小投资者日趋理性,风险意识、守法意识增强,有效改变了天津投资者投资受损找监管部门、找政府的状况,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和责任意识得到较大提高,股市火爆时没有滥开户抢入市的疯狂,股市急剧震荡时也没有太多过激言行,近两年来未发生一起大规模群访、闹访、缠访事件。这初步表明,在投资者心目中,证券机构与计划体制下背靠的政府信用已经逐步脱钩。

(二)建立了证监局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谐的工作关系,证券市场监管工作能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有力支持,较好地发挥了协同监管效应。

(三)辖区证券从业人员都明确了自身责任,能够更加审慎开展经营活动,证券市场更加稳定。在交易量急剧放大、印花税税率上调时期,天津证券市场保持了稳定,未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未出现一起严重技术故障。

(四)证券行业内合规力量得到迅速成长。在市场透明度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证券机构和人员的权利、责任更为明确,一批经营规范、管理到位的证券机构成为维护行业正常竞争秩序的主要力量。

(五)监管信息渠道更为通畅,监管有效性提高。在证券违规行为发端之时,我局就能够通过行业举报、投资者投诉、媒体信息反馈、公安内情通报、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协作等方式了解具体情况,确保对违规行为“打早、打小”,降低了监管的成本,提高了监管的效率。

(六)为机构监管队伍勤政、廉政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实施开放式监管,明确了监管的职责和边界,压缩了监管人员权力寻租的空间,有效保障了监管队伍的纯洁性,并进而提升了监管权威。

 总之,通过实施开放式机构监管,动员市场各方力量共同规范证券市场,有效地强化了市场纪律,净化了市场环境。实施开放式机构监管应该是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真正让证券公司走出“违规―整顿―再违规―再整顿”周期律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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