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