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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近日在京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附函
  2007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方正主席在北京举行会谈,签署并交换《监管合作备忘录》附函。
  1993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签署了五方《监管合作备忘录》。1995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又签署了《有关期货事宜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根据上述两个监管合作备忘录,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开始了两地的交流合作及执法协助。截止2007年3月30日,两地执法协助事项近百件。
  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及执法协助,有力地打击了利用两地市场进行的证券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有效地维护了两地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维护了投资者的信心,对于促进两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两地市场参与者的规范运作、提升两地市场的信誉、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市场等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两地之间与资本运作相关的各种联系更加紧密,涉及的问题呈现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同时,鉴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所依赖的法律基础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对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跨境执法协助无论在内容上、范围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内地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在实施跨境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授权,为加强内地与香港等境外监管机构在执法方面的更紧密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磋商决定,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在原有备忘录的基础上增加体现上述变化的附函,旨在适应两地证券监管及执法合作的新发展,加强更紧密的交流与合作, 促进两地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联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保护两地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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