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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 2001年7月20日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案例 -厦华电子反倾销案
一、厦华电子公司简介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是于1995年1月经厦门市体改委批准,由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华夏集团、厦门市电子器材公司三家共同发起设立的社会募集公司,同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1996年、1998年和2000年分别以10:3、10:3和10:5的比例进行增资配股。截止200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7082万股,其中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持有58%,公司总资产42亿元,净资产11亿元。厦华电子的经营范围是开发、研制、生产彩色电视机(含投影电视)、收录机、其他电器及相关元器件,从事本公司产品的国内外销售及售后服务。厦华电子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机电产品出口基地,是我国最大的电子产品出口企业之一,“厦华牌”产品已取得美国UL、加拿大CSA、英国BSI等安全技术标准认证。目前在南非、中东、比利时、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拥有自己控制的销售中心和网络,2000年出口总体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出口创汇达1.7亿美元。
二、欧盟对厦华电子提出反倾销的简要情况 (一)背景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尤其是继关贸协定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发达国家工业产品的普遍关税已降得很低,关税基本失去了保护的作用,反倾销已成为发达国家用的最普遍的贸易保护措施。中国是二十世纪末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据WTO反倾销委员会统计,在1987-1997年这11年间,全球共有2196例新反倾销案,其中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共247例,占了反倾销总数11%,其中裁定倾销成立的158起。从欧盟对中国反倾销的产品类别看,涉及到大宗化工矿工产品、钢铁金属制品、轻工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中国许多拳头产品在反倾销后,被完全逐出了欧盟市场,例如彩电、自行车等。 1998年前欧盟认定我国为计划经济国家,对我国反倾销调查采用的都是替代国正常价值作为认定倾销和计算反倾销幅度的依据,如彩电一案,采用是新加坡出口的正常价值,由于新加坡与我国劳动力成本差异较大,不能客观地反映我国彩电成本和价值,从而造成我国彩电高额的反倾销税。1998年4月欧盟决定对中国和俄罗斯从法律上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中国和俄罗斯企业必须经过申请并在审查认可后,才能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并为中国和俄罗斯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制定了五条标准,为申请分别裁决制定了八条标准。该规则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是: 1、生产投入、销售、投资方面的价格成本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2、必须建立一套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帐簿; 3、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必须按照市场经济下的法则; 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不受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 5、汇率必须遵从市场汇率。 申请分别裁决的八条标准为: 1、企业大部分股份为非国有,企业领导机构中无政府官员; 2、企业用地系按商业条件购买或租用; 3、企业自主雇佣和解雇职员,自主确定工资; 4、企业自主选择和控制生产投入和原材料的供应; 5、企业用水、电、气等公用设施有合同保证; 6、外资企业可自由汇出利润; 7、企业自主确定出口价格; 8、企业自主经营,国内外销售不受限制。
(二)欧盟对我国彩电企业提出反倾销的过程 欧盟早在1988年就开始对中国和韩国的小彩电立案反倾销调查,1991年7月决定对中国征收15.3%的最终反倾销税;1992年11月欧盟对中国等几个国家的大屏幕彩电立案反倾销,1995年与小屏幕一起对中国彩电征收25.8%的最终反倾销税;对小彩电的反倾销本应于1995年7月到期终止,但欧盟厂家要求期中复审,此次复审历时长达40个月;1998年11月,欧盟裁定对中国彩电加倍征收44.6%的反倾销税。此期间我国没有一家彩电企业对反倾销进行应诉。1999年8月外经贸部曾召开国内彩电企业高层会议,成立自律协调小组,负责欧盟反倾销的应诉工作的协调工作。11月25日机电商会也向各彩电企业发出通知,号召国内彩电企业参加欧盟彩电反倾销复审,但只有厦华电子积极响应并正式授权布鲁塞尔VBB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欧盟反倾销的法律事务。2000年1月,欧盟又正式接受了荷兰飞利浦公司、两家西班牙彩电公司及一家意大利彩电公司联合提出的对中国彩电企业实施反倾销的复议申请。 (三)厦华电子应诉反倾销的情况 厦华电子于1998年底开始准备反倾销的应诉工作,1999年5月聘请布鲁塞尔VBB律师事务所作为反倾销案的法律代理,6月成立了反倾销应诉特别小组。为了在反倾销应诉中争取主动,2000年3月底,厦华电子向欧盟提出临时复审,旨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或取得分别裁决。4月2日欧盟正式接受厦华电子的临时复审申请。4月3日至6月16日,欧盟先后对厦华电子进行了三次书面调查,包括临时复审所要求的资料、反倾销程序中公司要求市场经济地位及分别裁决的申请表、反倾销调查问卷,及临时复审所需要的补充材料。厦华电子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并提交相应的调查表或所需增补的材料。2000年10月,欧盟否定了厦华电子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理由主要是我国目前对彩电的彩管实行配额管理,欧盟认为配额管理政府对企业市场经营的干预,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鉴于7月中国将与欧盟进行关于加入WTO的谈判等因素,欧盟尚未对厦华电子启动分别裁决的有关法律程序,厦华电子是否能通过应诉反倾销取得较低的反倾销税率还是未知数。在整个应诉过程中,厦华电子已花费了约50万美元。
三、中国企业未取得市场经济待遇和未分别裁定的主要原因 据了解,自1998年规则适用以来,在欧盟对中国提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共有27家中国企业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只有3家最终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即使上市公司也很难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原因如下: 1) 国内市场销售限制。比如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是欧盟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一个主要理由。 2) 企业决策过程中依然存在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包括国家设定的投资义务,强制接受某些原材料供应,等等。 3) 缺乏经适当审计的帐簿。企业的财务帐册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也是反映企业经营和资信状况的重要依据。许多应诉企业递交的帐簿存在会计帐簿不全、未经审计或未按国际会计标准进行计账等问题,即使上市公司也存在许多不符合国际会计原则的操作,如折旧的计提。 4) 企业成本严重扭曲。主要指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存在如对国有资产的评估有一定的任意性,不断调整或不符合正常的折旧政策,仅支付名义上的土地使用费等问题,使企业成本不实。 5) 企业之间仍存在易货贸易。
四、欧盟彩电反倾销诉讼对厦华电子的直接影响 欧盟15国彩电市场容量巨大,1999年全年总销售量为2900万台,而欧盟本地厂家却只能提供约1500万台,约1400万台需从国外进口,仅土耳其一年向欧盟市场出口就达500万台。而1999年我国对欧盟出口仅只有5万台。我国彩电业基本被排挤在欧盟市场之外。 1993年前,厦华电子对欧洲出口每年达30万台,1993年后由于高额的反倾销税,厦华彩电几乎再也没有踏入欧盟市场,1999年仅仅出口3000多台。此外,1997年欧盟裁决对中国的传真机征收近52%的反倾销关税,使厦华电子与意大利、希腊客户签定的年出口25000台传真机的长期供货合同一直无法实施。所以,欧盟反倾销给厦华电子造成一定损失。
附件
附表:反倾销对厦华电子的直接影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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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
年出口量(万台) |
期间* |
反倾销期间的总出口量(万台) |
平均价格(美元/台) |
销售收入损失(美元) |
利润损失 |
| 彩电 |
30 |
1993-2000 |
240 |
150 |
36000万 |
5400万 |
| 传真机 |
2.5 |
1997-2000 |
10 |
90 |
900万 |
135万 |
| 合计 |
―― |
―― |
―― |
―― |
45000万 |
5535万 |
一. *反倾销后厦华电子停止出口欧盟的期间
(基础资料来自厦门特派办)
已编发的各期《会计准则国际化简报》目录
第1期:“周小川主席有关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论述”
第2期:“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建议”
第3期:“国内有关部门(机构)对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建议”
第4期:“欧盟、德国和法国会计准则国际化动向”
第5期:“东欧各国会计准则国际化动向”
第6期:“香港会计准则国际化动向”
第7期:“日本会计准则国际化动向”
第8期:“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
第9期:“保罗A.沃尔克先生对美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观点”
第10期:“顺应经济全球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深刻改革”
第11期:“国际范围的会计模式及各国会计准则国际化动向”
第12期:“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案例-从会计角度看为什么广国投破产并没有预兆”
第13期:“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案例-厦华电子反倾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