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杜律师事务所 王建平
中国证监会今年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在总结了中国证监会1998年发布《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管理的通知》后管理从事证券业务律师的执业活动的经验,并认真征求了律师界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的,是管理从事证券业务律师执业活动的里程碑文件,它对于规范律师在证券业务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是证券市场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起着独特的保驾护航的作用。律师在证券市场活动中的服务质量与证券市场的法律风险防范直接相关。“管理办法”对证券律师的执业范围、行为标准和行为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南。
我个人认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具有新创性。与过去的管理办法相比,第十五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律师在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而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为两种业务活动建立了不同的审慎义务标准。第十五条则明确了哪些文件和材料可以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这些规定有助于律师在证券业务执业活动中对执业风险的把握和控制。
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综合性律师业务的大所,目前从事证券业务的合伙人、律师和律师助理共有180多人,证券业务是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所以来,金杜一贯重视证券法律业务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内控体系,在市场上建立和保持了良好的信誉。
“管理办法”颁布以后,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极为重视,组织证券部的全体员工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我们证券部的领导小组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重新修订了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内核规程,并且正在起草新的证券业务律师审慎调查指导准则和案卷管理办法。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将继续不断努力完善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认真贯彻“管理办法”的精神。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内核程序:
一、 需经内核的法律文件
凡需加盖金杜印章或以金杜名义签署并提交证券监管机关审核的正式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向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内外券商出具或提交的需加盖金杜印章或以金杜名义签署的正式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文件”)的签署均应进行内核。
在下述情况下,向其他中国政府审批和监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其他中国政府审批和监管机关)出具或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也需进行内核:
(1)该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复杂,包括对没有先例的新的法律问题的判断;
(2)该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包含超出证券部法律意见书格式的内容;
(3)该法律意见书的出具非按通常惯例;
(4)项目案源合伙人或主办合伙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内核。
二、 内核小组的组成
项目内核小组的组成人员为:项目主办合伙人和承办合伙人、内核主管合伙人、主办律师和参与项目的其他律师。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指定了五位资深合伙人担任内核主管合伙人,分别负责A股及国内发债项目、H股及境外发债项目、红筹股及中国权益股项目、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项目和基金项目及拟上市公司战略引资项目。
如果项目涉及上述多个业务领域,原则上应由所涉及的所有业务领域的内核主管合伙人参加内核。
内核主管合伙人可自己也可指定其他合伙人组成内核小组进行内核。
三、 内核程序
凡需进行内核的证券项目,项目主办合伙人应在项目正式立案后即尽快通知内核主管合伙人,并在项目承办过程中及时向内核主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内核合伙人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参与内核的合伙人应关注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指出项目存在的问题,协助解决重大法律问题,在项目进展全过程中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
项目主办合伙人应当在最终法律文件签字出具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内核主管合伙人安排内核,由内核主管合伙人在3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内核会议的时间和方式。
项目主办合伙人应在内核会议举行前组织项目小组律师对法律文件进行内部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文件所基于的事实是否准确、真实和完整;
(2)法律文件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为有效,是否被新的法规或修订所替代,引用的条款、条目是否准确,该等引用或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解释是否正确;
(3)法律文件中所引用的数字是否准确;
(4)当法律文件中的各条款相互援引时,援引的条款是否准确;
(5)法律文件是否与相关格式准则相符,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其他应予核查和关注的事项。
项目组律师应按事务所证券部的格式要求将项目基本情况、核查情况、提请内核小组关注的问题写出核查报告,在内核会议召开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交内核小组全体成员。
除内核主管合伙人认为已充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法律问题的解决情况,决定以其他方式进行内核外(在该情况下,内核主管合伙人应以书面文件说明情况并以书面方式决定采取其他内核方式,该书面文件应存档备查),内核应以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项目主办合伙人应在内核会议召开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法律文件和内核报告等相关文件提交提交内核主管合伙人。
项目承办律师参加内核会议应携带已收集和整理的项目案卷资料或在电话会议方式下,同时将在DM系统中查找该项目案卷资料的方式通知内核小组所有成员。
内核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主办合伙人介绍项目的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验证法律文件中所提列的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验证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
逐一验证法律文件中所做出的结论意见的正确性
内核主管合伙人确认通过内核或提出修改意见
内核主管合伙人签署内核意见
需修改的法律文件应再次交内核主管合伙人审核并签署内核意见。
凡须金杜主任签署的法律文件,通过内核后,应将内核意见复印件和法
律文件一并交金杜主任签字并加盖金杜印章。
为保证内核质量,并使内核起到实质性提高证券业务质量的作用,项目主办合伙人应在项目立项后即安排设置项目小组共用邮箱,并将内核主管合伙人列入共用邮箱名单;同时,确定项目小组一名律师负责原则上按本规程附件所列内容收集和整理项目案卷资料,并将有关文件设置子目录存入DM系统。
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内核,避免因客户不了解金杜的内核规定和程序而使内核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项目主办合伙人应在适当的时间召集内核会议,必要时可在项目接近最终完成时召集内核会议,并将仍未解决的问题或仍未取得的文件在内核会议上向内核小组说明,内核会议结束后,在解决全部遗留问题和取得全部文件后,交内核主管合伙人审核并由内核主管合伙人出具内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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