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部门规章
计划规划
工作总结
专项业务
纪念两法实施一周年
规范性文件
复议决定
问题解答
最新图书信息
在线服务
办事指南
资料下载
状态查询
在线申报
结果公示
在线咨询
行政许可
公众参与
在线访谈
图文直播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建言献策
公众留言
联系我们
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保护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部 > 复议决定 > 2008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东华所)
【时间:2008年09月11日】        【来源:法律部】               【字号:      
 

200812

申请人: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所),法定代表人唐玉芳

委托代理人:张德法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20号,向本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东华所在对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丰农业)2002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没有直接询证20021231日秦丰农业在光大银行西安东郊支行6800.00万元定期存款单是否存在质押或者被冻结的情形,也未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未能揭示秦丰农业6,800.00万元定期存款单已被质押的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东华所给予警告。

申请人认为,其对秦丰农业200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20021231日存在光大银行西安东郊支行6,800.00万元的定期存款,审计人员按照原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执业规范指南的要求,严格执行了必要的核对、盘点、检查、询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了相关证据。对于未能揭示秦丰农业6,800.00万元定期存款单已被质押的问题,直接原因在于秦丰农业与光大银行西安东郊支行串通作弊。同时,申请人提出其与相关审计人员曾在我会调查秦丰农业审计问题时给予了积极配合和协助;2004年以来,申请人在整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明显进步。另外,申请人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存在瑕疵,审计证据上有些欠缺。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希望恰当地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免于对申请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少植、丰学义的警告处罚;如果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希望能从维护东华所的发展考虑,免于对申请人的警告处罚,只处罚签字注册会计师。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秦丰农业于20031月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由申请人对秦丰农业2002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同年2月,申请人在审计过程中,曾向光大银行西安东郊支行发出询证函,该函的内容是要求银行确认公司是否存在6,800.00万元定期存款、数据是否准确,表格中的“其中:质押、冻结”一栏被划掉,未明确揭示存款中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情形。20033月,申请人向秦丰农业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我会2005年调查该案时要求银行协查的函的回执中,银行明确回复6,800.00万元定期存款存在质押、冻结情形。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银行询证函、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银行对账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秦丰农业2002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

另查明,申请人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2003年派注册会计师王少植、丰学义等参加了对秦丰农业2002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上述事实有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本会认为,申请人作为为上市公司秦丰农业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本案中,其虽然实施了向银行函证的程序,也取得了相应的回函,但未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十四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五条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未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第六条、第八条的审计规定,没有直接询证该存款是否质押或者冻结,未能揭示秦丰农业6,800.00万元定期存款已质押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审计过错,应当对所出具的2002年度审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遗漏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提出的已经履行必要审计程序、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因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同时提出的只处罚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处罚申请人的理由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本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本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20号对申请人的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 | 更新统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