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复决字[2007] 13号
申请人:胡宇光,男,身份证号:340103194901083052,海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住所:海口市海昌路8号颐海园A202室。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证监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金元证券大厦。
申请人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海南证监局作出的《关于胡宇光来信的答复意见》(琼证监便函[2007]105号),向本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南证监局琼证监便函[2007]105号文向胡宇光作出以下答复意见:关于你来信反映海南惠中丰贸易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鉴于海南惠中丰贸易公司并不属我局监管职责范围,建议你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杨铁山、孙季平不是金元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人请求纠正海南证监局琼证监便函[2007]105号文的三点错误:(1)申请人举报投诉的是金元期货,但琼证监便函[2007]105号认定为惠中丰公司。(2)依据新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7号),杨铁山是金元期货高级管理人员,琼证监便函[2007]105号适用依据错误。(3)杨铁山是金元期货的期货从业人员,参与惠中丰公司经营活动,且其期货从业任职资格有问题。申请人认为海南证监局未履行监管职责,要求海南证监局纠正错误。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为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期货”)客户,2007年7月-8月,申请人分别四次以举报及请求履行职责的方式,向海南证监局反映金元期货和海南惠中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中丰公司”)存在的问题,海南证监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受理信访投诉。海南证监局派员对金元期货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调取了惠中丰公司及金元期货的工商登记资料,与信访人胡宇光进行谈话了解情况。2005年8月至今,杨铁山担任金元期货的财务负责人。2006年12月,海南证监局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第37条规定,比照高管人员任职条件,核准杨铁山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针对杨铁山为惠中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海南证监局要求杨铁山辞职,杨铁山已于2007年7月辞去惠中丰公司职务。因申请人投诉杨铁山在惠中丰公司兼职、任职资格等问题均发生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生效期间,海南证监局按照该办法于2007年9月26日认定杨铁山不是金元期货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胡宇光书面答复(琼证监便函[2007]105号)。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开户材料、投诉信件、工商登记证明、任职资格证明、答复意见等证据证明。 另查明,邓高峰2005年10月至今任金元期货深圳营业部负责人,孙季平2005年6月辞职离开金元期货。2005年申请人以金元期货、惠中丰公司为被告进行诉讼,要求金元期货承担惠中丰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被法院驳回。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会认为,申请人投诉的有关任职资格等问题均发生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生效期间,依据该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杨铁山作为金元期货的财务负责人,琼证监便函[2007]105号据此认定杨铁山不是金元期货高级管理人员,并无不当,适用依据正确。海南证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调查后,责令杨铁山从惠中丰公司辞职,已履行了监管职责。海南省工商局档案登记资料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二重字第1号)表明,金元期货和惠中丰公司为不同的完全独立的法人主体,琼证监便函[2007]105号文认定惠中丰公司不属海南证监局监管职责范围,内容适当。申请人主张的金元期货参与惠中丰公司经营等行为、海南证监局未对金元期货尽到监管职责等,缺乏证据支持。 本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海南证监局琼证监便函[2007]105号答复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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