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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复不受字[2006] 1号
申请人:段树辉,男,吉林省建筑科学院研究院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春城大街4398号
本会行政复议机构于2006年12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对认沽权证交易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误导和混乱损害投资者利益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要求索赔。
经审查,本会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索赔,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