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副部长 赵大程
(2007年5月14日)
同志们:
今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共同召开学习、贯彻《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座谈会,这对于发挥律师工作在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和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重要作用。在此,我代表司法部对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各位领导同志以及证券行业的代表出席这次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发挥律师工作在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和建设中的作用。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开始吸纳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参与证券期货市场培育、建设和发展的实践。1998年制定和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都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为法定专业服务机构,确立了律师证券法律服务地位和使命,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一直以来重视、支持律师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执业环境。刚才,中国证监会桂敏杰副主席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律师行业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所作的贡献,深刻阐述了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敏杰同志的讲话对广大律师和律师管理人员是很大的鼓舞,也是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工作的鞭策,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贯彻执行《办法》讲几点意见。
一、全面领会《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制订和出台《办法》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适应证券业和律师业发展的需要,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方面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办法》在国务院取消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和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两项行政许可项目后,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思路进行了较大调整,在制度、机制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有许多突破,确立了在不实行资格管理情况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准则、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
一是着眼于律师功能作用的更好发挥,进一步拓展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空间和领域。首先,《办法》体现了所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都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精神,未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准入方面作出限制。同时,《办法》还从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优质高效的证券法律服务的角度,鼓励、倡导具备一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这一规定也为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提供了指引。其次,《办法》突显了律师在证券法律服务方面的监督功能,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效力,是监管机关判断相关事项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赋予了律师市场“守门人”角色,使其担当第一线的监督职责。再者,《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特别是扩大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范围,如将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法律业务、期货法律业务等纳入了调整范围。这些都为律师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是着眼于提高证券法律服务的质量,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业务规程。证券市场广泛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证券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高风险性,因此较之于其他领域的法律服务,证券法律业务应该具有特殊的执业规范、执业标准和执业风险。而且,从律师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情况看,也有个别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素质较低,服务能力较差,未能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不能很好地满足证券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特别是在取消行政许可后,必将有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在没有前置准入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必须增强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因此,《办法》根据《证券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业务规则、规范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内控要求,强化了法律责任等内容,完善了律师执业责任的追究机制。以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增强自身责任意识,努力提高证券法律服务水平。
三是着眼于提高职能部门的监管能力,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监管职责。《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取消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审批事项,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审批项目取消后,作为审批事项已不存在,但大部分事项的监管职能还在,责任还在。无论是证券管理部门、还是律师行业管理部门和组织,都需要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管理工作的衔接,继续承担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责任。《办法》适应改革的要求,调整了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手段,取消了审批从业资格的事前监管,加强了事中和事后监管,监管手段更加灵活,更加符合市场的需要。合理划分了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界限,完善了监管制度,以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律师为证券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包括证券业在内的金融业处在一个重要转折期,也处在一个重要发展期。金融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保障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对于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办法》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监管的重要依据。贯彻落实好《办法》,保障证券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和培训活动,在全体律师管理干部和广大律师中进行《办法》的普及和轮训工作。要通过教育和引导,使广大律师深刻认识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领会精神实质,熟知主要内容,把握具体要求,懂得基本规程,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办法》的自觉性。
二、努力提高律师证券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证券业作为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保障证券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形象。律师行业作为证券市场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办法》赋予其重要职能的同时,也必将要求其承担起正确履行职责的义务,要求其具备称职履行职责的能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和看待律师证券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律师证券服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抓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
(一)要坚持我国律师职业的属性,正确履行证券法律服务的职责。从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属性以及《证券法》和《办法》规定的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职责看,其执业行为既要维护证券市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要维护证券市场公共秩序的整体利益,还要担任证券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在一定意义上,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不单纯是当事人利益的代理人,更要成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其法律服务活动应成为证券监管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与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一样,肩负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与正义的责任。
(二)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为我国证券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随着我国证券业的迅速发展,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对律师证券法律服务的需求量越来越多,业务的范围也将不断扩大,律师参与证券服务市场的程度也会不断加深。广大律师要不断适应要求,进一步拓展证券法律服务的领域,探求新的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方法,强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层次和服务质量,以卓有成效的服务促进我国证券业的健康进行。
(三)要以能够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为标准,不断提高证券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证券法律服务对服务提供者有较高的素质要求,律师工作要成为证券业发展的促进和维护力量,关键要有一支素质优良的工作队伍。这些年来,伴随着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已逐步吸引、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证券法律服务专业人才。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证券法律队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极少数律师不钻研业务,缺乏必备的业务知识和基本的从业经验,执业能力差;少数律师缺乏敬业精神,不能做到勤勉尽责,甚至违规出具具有严重误导性陈述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文件;行业中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短缺,从事国际性证券律师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服务经验不足,在涉外证券法律服务上的竞争力较弱。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广大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能够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能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都能够及时掌握从事证券法律服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优秀人才,强化执业培训,加速培养一批高层次的律师人才,扶持和形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
(四)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律师事务所既是律师执业的基本机构,同时也是对律师实施教育管理的基层组织。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各项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质量内控,规范核查验证计划编制、工作底稿形成、法律意见书复核和确认等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要强化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约束,加大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责任,充分发挥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三、加强对律师证券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证券法律服务的监管工作创设了新的思路与模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认真贯彻《办法》的规定,切实转变管理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首先,要严格依法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严格履行《办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按照《办法》规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管理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要确立证券监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工作中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查处,对违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进行监管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律师法》实施处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及早发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服务及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处罚等情况予以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其次,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证券业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新兴行业,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法律服务也是一个新兴的律师业务领域,需要加强指导,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证券法律服务业务发展动态的研究,及时掌握和预测律师业务发展的空间,广泛开辟渠道,为律师拓展证券业务搭建平台。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的指导,完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执业指引和操作规程。要建立证券从业律师培训制度,做好对新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辅导和律师的培训工作,提高证券从业律师的法律业务水平。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遇到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帮助他们及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要加强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继续加强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建立专人联系、信息共享、案件移交与反馈、重大问题会商、重大风险预警提示,以及专项培训等制度,尽快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同志们,证券法律服务作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业务,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希望广大律师着眼大局,强化责任,奋发进取,努力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为促进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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