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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6年12月28日】        【来源:法律部】               【字号: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防范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二、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三、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四、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五、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六、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七、基金管理公司应重视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部门的作用,上述部门应恪尽职守,发挥专业判断能力,并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管理部门要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风险评估,并留存书面报告备查。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以及不同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九、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须经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批准。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十、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银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如果基金托管银行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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