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法律字[2006]8号
关于对郝一平等5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当事人郝一平,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七路102号一单元15号。
当事人朱格利,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双桥头66号。
当事人张曼丽,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液坊8号楼3门3层2号。
当事人孙锁爱,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神园坊4单元5层19号。
当事人景智信,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05号。
日前,“基金景博”交易异常波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经查明,郝一平、朱格利等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00年9月至2001年11月期间, 西安市富秦典当行(以下简称“富秦典当行”)法定代表人郝一平指使并授权该典当行职工张曼丽、朱格利、孙锁爱、景智信等人先后在西安、重庆、江苏、乌鲁木齐等地的18家证券营业部使用397个个人股东账户, 并以富秦典当行、张曼丽个人的名义和借用西安航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华鹏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兰拓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西安恒盛投资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和张小宝等4个个人进行融资,集中大量资金,连续买卖“基金景博”,致使该基金逐步放量上涨。从2001年3月30日到2001年7月20日, 每基金单位价格累计涨幅达67.34%。持仓量从2000年11月21日占该基金总发行量5.46%,上升到2001年8月21日占该基金总发行量59.18%的最高量。同时,郝一平、朱格利等人还利用富秦典当行通过该典当行控制的不同账户,以该典当行为交易对象,对“基金景博”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共计332笔、5109.0209万个基金单位。
郝一平、朱格利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郝一平是主要责任人员,朱格利、张曼丽、孙锁爱、景智信是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我会认定郝一平、朱格利、张曼丽、孙锁爱、景智信为市场禁入者,并对郝一平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对朱格利、张曼丽、孙锁爱、景智信实施5年市场禁入。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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