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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宋如华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时间:2007年03月02日】        【来源:稽查一局】               【字号:      

证监法律字[2005]7

 

 

关于对宋如华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当事人:宋如华,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时任董事长。

日前,托普软件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审理完毕。经查明,托普软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经查,200311日至2004630日期间托普软件(含控股子公司)为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109笔,总金额为232868万元(其中有33笔、金额90493万元担保发生在200311日之前,但到期日在200311日以后或调查截止日前尚有余额,也纳入了统计范围)。其中以存单质押方式担保11笔,总金额为36850万元。以上担保中,5家子公司贷款担保8笔,总金额18300万元;为子公司以外的17家关联公司贷款担保101笔,总金额214568万元。截至2004630日,以上担保已到期的有73笔,金额140633万元,未到期的有36笔,金额92235万元,托普软件未解除担保责任的有84笔,担保余额为146501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中,托普软件只对1笔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进行了临时公告,其他108笔担保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其中为其子公司托普西北软件园(咸阳)有限公司和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提供的3笔担保共10800万元在2002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2004416日至725日期间,通过2003年年报和2004年半年报以及补充临时公告方式披露了其中的89笔担保,披露担保金额为167485万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

2003112004630期间,托普软件(含控股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了大量没有实质交易的资金划拨,并最终形成了这些关联公司对托普软件资金的占用。经查,托普软件及其13家控股子公司在2003112004630期间共向13家关联公司进行了没有实质交易的资金划拨。其中,2003111231累计向关联公司划拨资金136257万元(单笔300万元以上的大额划款达56笔,金额为132060万元),2003年末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余额为25173万元;200411630累计向关联方划拨资金82576万元(单笔300万元以上的大额划款达18笔,金额为80774万元),截止2004630被关联方占用未归还的资金额为98247万元。

托普软件在上述向关联方划拨资金事项发生时均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托普软件对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累计金额和余额进行了披露,但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详细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且,托普软件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对有资金占用行为而期末无占用资金余额的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未进行披露。经查,关联公司四川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上海东部软件园、威海托普软件有限公司、上海炎黄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在2003年累计占用托普软件资金达21311万元,托普软件对此情况未作披露。

托普软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九条所述“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条关于中期报告、第六十一条关于年度报告、第六十二条所述“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关于“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托普软件未及时向公众投资者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使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经营风险,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宋如华作为托普软件的时任董事长,对托普软件的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我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外,还依法实施市场禁入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二)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和第五条规定:“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鉴于宋如华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我会决定对宋如华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自该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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