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法律字[2004]13号
关于对刘道兴、龚家龙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当事人:刘道兴,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湖北钟祥人,其他情况不祥。
当事人:龚家龙,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身份证号420400195403181815。
日前,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天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股份)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审理完毕。经查明,天发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0年度、2001年度财务报告虚假陈述
天发股份2000年度、2001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当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6,428.04万元和1,671.89万元。经对天发股份以及控股子公司湖北天发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湖北天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枝江分公司、湖北省荆洲市汽车贸易中心、湖北天发富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主要下属企业调查,2000年至2001年底,公司累计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21,807.15万元,虚增利润12,517.92万元(扣除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为12,360.20万元)。
(二)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不符
天发股份2001年3月实施了2000年度的配股计划,每10股配售3股,共配售3,675.31万股,配股价11元/股,共募集资金40,428.43万元;扣除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769.5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39,658.87万元。按照配股说明书公告,该次配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石油液化气加油站项目、武汉阳逻气库配套兴建LPG专用码头及配套设施、荆州LPG机械化灌装线、城市液化石油气管网建设项目和连锁加油站项目。公司2001年中报披露上述项目已实际投资16,635.4万元,2001年年报披露上述项目已实际投资17,585.40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暂存在银行。
经查,天发股份募集资金共计39,658.87万元,公司配股资金到位不久即大部分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和被大股东占用,其中截止2001年6月30日天发集团占用募集资金7,973.95万元,用于归还公司贷款及利息20,413.22万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天发集团占用资金16,271.08万元。上述行为造成天发股份的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配股说明书及2001年中报、年报披露的用途不符。
(三)隐瞒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信息
经查,天发股份2001年10月违规为天发集团9,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其中:为天发集团向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为天发集团向荆州市商业银行贷款6,000万元提供担保,且公司未将该重大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湖北证监局巡检发现后,才于2002年5月30日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天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九条所述“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第六十条关于中期报告、第六十一条关于年度报告、第六十二条所述“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 “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天发股份未及时向公众投资者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使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经营风险,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刘道兴作为天发股份的董事长,龚家龙作为天发股份大股东天发集团的董事长和天发股份的时任董事,两人对天发股份的虚假陈述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我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外,依法实施市场禁入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二)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和第五条规定:“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鉴于刘道兴、龚家龙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我会决定对刘道兴、龚家龙实施5年市场禁入,自该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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