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法律字[2004]12号
关于对陈克恩、陈克根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当事人:陈克根,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永德信花园蓝天阁201,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发展”,2004年4月更名为“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陈克恩,男,出生年月、民族、住址不详,神龙发展原董事长。
日前,神龙发展涉嫌虚假陈述案已由我会调查审理完毕。经查明,神龙发展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 神龙发展2001年年报少计短期贷款3500万元、其他应收款5500万元,少计提利息支出1,869,525元、坏账准备550,000元,虚增税前利润2,419,525元,且对订立3500万元贷款合同等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二、 神龙发展2002年年报虚增税前利润44,725,509.22元,坏账准备披露不实,且对订立重要合同等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陈克根、陈克恩作为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神龙发展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神龙集团”)仅有的两名股东,是神龙发展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的实际控制人,对神龙发展上述违法行为,尤其是神龙发展利用与同受神龙集团控制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在2002年年报中虚增税前利润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我会除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外,依法对其实施市场禁入行政监管措施。我会已经向陈克根、陈克恩送达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并应其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二)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和第五条规定:“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鉴于陈克根、陈克恩违法行为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我会认定陈克根、陈克恩为市场禁入者,陈克根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陈克恩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