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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9项特别建议》
【时间:2007年02月08日】        【来源:稽查一局】               【字号:      

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9项特别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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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组织确认采取行动打击恐怖分子融资活动,十分重要,因此同意采纳这些建议,加上特别组织有关清洗黑钱活动的40项建议,为侦查、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行为,订定基本纲领。

 

I.批准及实施联合国文书

 

各国应实时采取措施,批准及全面实施《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各国亦应实时实施关于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联合国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3号决议。

 

II.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和相关连的清洗黑钱活动定为刑事罪行

 

各国应把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行为及恐怖组织的融资活动定为刑事罪行,并须确保把这些罪行定为清洗黑钱的依据罪行。

 

III.冻结及没收恐怖分子的资产

 

各国应实施措施,按照有关防止和遏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联合国决议,尽快把恐怖分子、资助恐怖活动的人,以及恐怖组织所拥有的资金或其它资产冻结。

 

各国亦应采纳及实施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使主管机关得以把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行为或恐怖组织融资活动的得益,或用于、拟用于或拨作为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行为或恐怖组织的财产扣押和没收。

 

IV.举报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可疑交易

 

须要在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方面履行责任的财务机构,或其它商业机构或实体,如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有关资金与恐怖活动相关连或有关,或将会用作进行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行为或供恐怖组织使用,他们必须实时向主管当局举报他们的怀疑。

 

V.国际合作

 

各国应根据有关相互法律协助或资料交换的条约、安排或其它机制,就与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行为和恐怖组织融资活动有关的刑事执法、民事执法及行政调查、研讯及法律程序,尽可能向另一国家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

 

各国亦应尽可能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本身没有成为被控进行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行为或恐怖组织融资活动的个别人士的安全避难所,并应订定适当的程序,在可能的情况下引渡该等个别人士。

 

VI.  其它汇款制度

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任何提供传送汇款或具价值物品服务(包括经非正式汇款或具价值物品传送系统或网络进行的传送)的人或法律实体(包括代理人),均领有牌照或已经登记,并须遵从特别组织所提出适用于银行及银行以外金融机构的全部建议。各国应确保非法进行该项服务的任何人或法律实体,均须受到行政、民事或刑事制裁。

 

VII.       电汇

各国应采取措施,规定金融机构(包括汇款商)在转帐资金和已发出的有关讯息中,附上关于原汇款人的准确和具意义的数据(姓名、地址及账户号码);在整个转帐过程中,转帐者或有关讯息均应保留有关数据。

 

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金融机构(包括汇款商),加强审查和监察没有载列原汇款人完整数据(姓名、地址及账户号码)的可疑资金转帐活动。

 

VIII.非牟利机构

 

各国应就某些实体可被利用进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情况,检讨有关的法例和规例是否足够。非牟利机构特别容易被利用,因此各国应确保这些实体不会︰

 

(i)被假冒为合法组织的恐怖组织所利用;

 

(ii)被用来寻求合法组织为恐怖分子提供资金,包括藉此逃避冻结资产的措施;以及

 

(iii)被用来隐瞒或掩饰把拟作合法用途的资金暗中转拨予恐怖组织。

 

IX.现款送递

 

各国应制定措施,以侦察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的跨境转运活动,包括订定申报制度或其它作出披露的责任。

 

各国应确保主管当局具有合法权力,以阻止或限制怀疑与资助恐怖分子或清洗黑钱有关,或虚假申报或披露的货币或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转运活动。

 

各国应确保可对作出虚假申报或披露的人施以有效、适度和劝戒性的制裁。如转运的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与资助恐怖分子或清洗黑钱活动有关,各国亦应采取措施,包括按照建议3及第III项特别建议的规定订立法律,让主管当局可没收该等货币或票据。

 

20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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