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部室领导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部门规章
计划规划
工作总结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专项业务
相关单位
资格公示
机构名录
统计信息
股指期货
在线服务
办事指南
资料下载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结果公示
在线咨询
行政许可
公众参与
在线访谈
图文直播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建言献策
公众留言
公众论坛
联系我们
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保护
  您当前的位置: 期货监管部 > 资格公示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规范指引
【时间:2004年08月17日】        【来源:期货监管部】               【字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对申报材料提出如下规范要求:

  一、申报材料目录

  申报材料应按如下顺序归整上报,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初审报告
  2、期货经纪公司(推荐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
  3、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免试的申请
  4、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5、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选举或聘任事项决议原件
  6、从业经历证明
  7、拟任人员推荐公司董事会的鉴定材料和推荐意见
  8、身份证复印件
  9、学历证书复印件
  10、职称证明复印件
  11、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2、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13、本人关于不具备《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第四条第(三)款所列举事项的情况声明
  14、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下一次培训的书面承诺
  15、两名高管人员推荐人任职证书复印件
  16、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高管人员的谈话记录原件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具体审核指引
  (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初审报告。(略)

  (二)期货经纪公司(推荐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一般由该公司(推荐单位)正式行文,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等职务的决议等。应在申请中注明附件目录(请参考本指引“一”的相关内容),所附材料顺序必须与目录一致。

  (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免试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免试的理由和金融、证券、期货以及其他相关从业或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月、工作单位及部门、职务、业务内容等)。该文件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要注意该申请的表述与有关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已经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此项从略。

  (四)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这是所有申报材料的核心部分。除个人声明、承诺及签名等必须手写的内容外,其他内容可以使用打印方式填写。如全部手写,务必做到字迹清晰、端正,不得潦草。

  1、该表封面
  “单位”,指期货经纪公司(推荐单位),应写明全称。
  “申请人”,指拟任高管人员姓名(现用名)。
  “申请职务”,指申请人拟任的高管职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填表时间”,“年、月、日”数字建议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002年3月15日”。

  2、“基本情况”
  “最高学历及学位”,指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包括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位包括学士、硕士、博士。

  “掌握的外语语种及程度”,如果申请人取得经过国家认可的外语等级水平考试或国际认可的外语能力测试,应注明外语语种及该等级资格名称。如未取得上述等级水平证书,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写明语种及掌握程度,如“一般”、“熟练”、“精通”等。

  “职称”,应填写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颁发的技术职称或专业任职资格,例“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教授”等。

  “政治面貌”,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是民主党派的,要写明民主党派名称。

  “籍贯”,应具体到地、州或市、县。

  “是否在党政机关任职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如有此项内容,应写明兼职单位和职务。

  3、“个人声明”,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如下文字并签名:本人郑重声明:本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含任何虚假成分。本人同时承诺: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配合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4、其他栏目

  “学习简历”、“工作经历”和“培训情况”中的“起止时间”应写全年月;“院校、专业”、“工作单位”要写全称。“证明人及电话”不得遗漏。

  “个人是否有重大的负债到期未清偿”,如有此项内容,应写明简要情况。

  “拟离任的机构是否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或正涉及重大的法律诉讼事项?”,如有此项内容,应写明简要情况。

  “是否有在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的经历?若有,是否有不良记录?”,如有不良记录,应简要说明情况。

  “推荐单位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开拓能力、工作业绩、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五部分内容,同时要对填表人陈述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是否具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要有明确意见。这项填报项目,应是经公司董事会集体决议的意见,具体内容应与下述第(五)项保持一致。

  “推荐人资格证名称及编号”,填写推荐人的高管证名称全称以及编号。该两名推荐人应拥有合法有效的期货、证券、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推荐人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遵规守法情况等内容,并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

  其他事项,在认真阅读申请表“填表说明”后依照栏目要求填写即可。

  (五)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选举或聘任事项决议原件。建议使用公司董事会会议正式决议行文格式(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司章程对通过选举或聘任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现有董事人数及出席董事人数,决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应有董事的亲笔签名。该决议文件中可以将下述第(六)、(七)两项内容分别作为两个附件,由董事会决议时一并审查通过。

  (六)从业经历证明。应由推荐单位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从事金融、证券、期货、基金或其他经济管理工作等相关从业经历,须注明起止年月,担任何种职务,从事或分管哪些工作等。

  (七)拟任人员推荐公司董事会的鉴定材料和推荐意见。鉴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管理能力、业务开拓能力、工作业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该项内容应与申请表中的推荐意见在内容上保持一致。

  (八)身份证复印件。一般可粘贴或者直接复印在申请表中,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九)学历证书复印件。应提供经过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填写学位事项的,还须同时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如果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遗失的,须由原发证单位或其上级教育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十)职称证明复印件。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颁发的技术职称或专业任职资格(例如“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教授”等)的复印件。

  (十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果该拟任高管人员已经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提供复印件。

  (十二)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应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建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无犯罪记录的结论等。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确有困难的,也可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

  (十三)本人关于不具备《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第四条第(三)款所列举事项的情况声明。该项声明中还应包括对兼职情形的表述,拟申请董事长职务的,应补充声明“现未在党政机关兼职”;拟申请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除声明“现未在党政机关兼职”外,还须同时声明“现未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此项声明将另行制作建议参考格式(详见附件二)。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在党政机关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的情形,申请人还需要作出以下承诺:本人现在×××(党政机关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将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立即辞去该兼职。

  (十四)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下一次培训的书面承诺。应提供曾经参加的高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本人参加最近一次高管人员培训的书面承诺。

  (十五)两名高管人员推荐人任职证书复印件。应是合法有效的期货、证券、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高管人员的任职证书的复印件。

  (十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高管人员的谈话记录原件。考察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策略;
  2、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
  3、对期货市场的认识;
  4、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认识;
  5、经营思路;
  6、对内部控制(含对营业部的管理)、风险管理的认识;
  7、对客户保证金的管理、使用以及挪用客户保证金后果的认识;
  8、本职务的主要职责;
  9、各派出机构认为需要从谈话中明确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上述申报材料为必备材料,公司应全部提供。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申报材料内容和要求。

  在上述申报材料项目中,由公司提供复印件的,该复印件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002年5月31日

附件

声 明
(建议参考格式)


  本人现郑重声明,不存在下列第一至十五项所涉及的情形: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5、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6、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7、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8、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9、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10、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11、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12、近3年受过其他监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13、近5年内受过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14、近3年受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的;

  15、中国证监会认定且已经公开发布的其他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现未在党政机关兼职,未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本人郑重声明,对该声明中虚假的陈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200×年×月×日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 | 更新统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