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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1号——关于结算会员以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方式补充净资本
【时间:2008年04月14日】        【来源:期货监管部】               【字号: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期货公司采取“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等措施。《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情形。《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指标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

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期货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方式补充净资本,对上述规定的适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指引所称期货公司是指具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的期货公司。

二、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在证监局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并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证监局可以暂不采取“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的监管措施,但应当视情况采取《期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一)期货公司股东会已做出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且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方案能够实现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

(二)拟增资股东已将拟增加的注册资本金汇入期货公司单独设立的验资账户;

(三)拟增资股东与期货公司签署合同,明确约定在增加注册资本金过程中,拟增资股东不得要求期货公司返还汇入验资账户中的资金;

(四)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受理。

三、期货公司具备本指引第二条规定情形,且由现股东对期货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期货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增加注册资本金申请时,可以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详细方案;

(二)股东基本情况报告;

(三)股东关于投资期货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和计划。

四、期货公司拟申请适用本指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于本指引发布后及时召开股东会,就增加注册资本金预案形成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金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增资金额,增资前后股东的出资金额和比例,关于决定增资时间的程序和授权。

期货公司股东会制定、修改或者终止增加注册资本金预案的,应当在做出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股东会决议报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期货公司的股东对期货公司增加出资的行为需要其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应当事先履行有关程序或者取得相应的授权。

五、期货公司申请适用本指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证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增资股东将拟增加的注册资本金汇入期货公司单独设立的验资账户的证明;

(二)拟增资股东与期货公司签署的合同;

(三)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申请被我会受理的证明;

六、证监局对期货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做出是否同意期货公司适用本指引第二条规定的决定并通知期货公司,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我会报告。

七、证监局同意期货公司适用本指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加强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监控,加强对期货公司验资账户中资金的监控,督促期货公司落实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计划。

证监局不同意期货公司适用本指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八、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监局应当采取“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的监管措施和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一)不符合本指引第二条的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后风险监管指标仍然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适用本指引第二条规定的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本指引第二条的适用条件的情况且在证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消除,或者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自行撤回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申请;

    (三)因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突发事件,或者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自行调整资产结构等原因,财务状况迅速恶化,严重危及客户权益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监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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