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部室领导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部门规章
计划规划
工作总结
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专项业务
相关单位
资格公示
机构名录
统计信息
股指期货
在线服务
办事指南
资料下载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结果公示
在线咨询
行政许可
公众参与
在线访谈
图文直播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建言献策
公众留言
公众论坛
联系我们
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保护
  您当前的位置: 期货监管部 > 通知公告  
 
证监会公告[2008]23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时间:2008年05月23日】        【来源:期货监管部】               【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3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已于200774发布并实施。为了明确实施前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衔接事项,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一、《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其任职资格在《高管办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除外),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任职。

二、《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在《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高管办法》第34条。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高管办法》第44条。

三、《高管办法》实施前期货公司自行任用的首席风险官,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应当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任职资格。

四、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具有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但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人员,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通过资质测试。逾期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并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未离任的期货公司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五、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 | 更新统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