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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时间:2005年09月27日】        【来源:基金监管部】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二十一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扩募;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基金募集期延长;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