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股权分置时期上市公司监管研究之一
广东证监局课题组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证券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资本市场成熟程度的主要标志。随着股改、清欠工作的逐步完成,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之间的利益分置将逐步消除,大股东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式直接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止,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强势地位仍没有改变,两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依然存在,只不过侵占的方式会发生变化,冲突的焦点会发生转移。因此,在后股权分置时期,如何针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于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后股权分置时期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后股权分置时期,随着市场机制的强化和市场运行规则的改变,上市公司原有制衡机制将面临调整,股东之间的主要矛盾将由股权流动性冲突转变为股份优势、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上的冲突,这些变化必然给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一)分类表决制等保护性规则失效对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话语权及参与公司事务管理权等构成挑战。在股权分置条件下,中国证监会为了加强流通股股东权益保护,推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措施,要求上市公司在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境外分拆上市等涉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上,除应经全体股东大会通过外,还须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由于所有股份实现了全流通,上述分类表决机制的实施条件已不复存在。因此,后股权分置时期,需要根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探讨如何在股东大会的告知机制、投票机制、表决机制等方面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话语权及参与公司事务管理权等。
(二)控股股东自利模式转变对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公平交易权构成挑战。在股权分置条件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其自利途径主要是无节制的“圈钱”、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而不太关心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股改后,控股股东的效用函数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其恶意“圈钱”和直接占用等自利行为会受到一定抑制,另一方面它除了可能从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转移收益外,还增加了利用其控制权从二级市场获取资本利得的通道,并谋求二者的平衡。这样,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能与上市公司高管和机构投资者相勾结,利用其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以及控制权便利,从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并采取各种形式的“掏空行为”(tunneling)。
(三)股权激励机制实施在增强管理层积极性和归属感的同时,也对如何防范其通过盈余管理、选择性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手段,强化内部人控制、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提出了挑战。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实施股权激励的一些重大制度障碍,为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机制创造了良好条件。截止2006年9月11日,已有40家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约150家上市公司在股改中做出股改后要积极推进股权激励探索工作的承诺1。这些激励计划通过建立管理层持股制度和与市值挂钩的绩效考核体系将管理层与上市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对于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将会发挥积极作用。从国际经验看,股权激励机制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增强管理层积极性和归属感的同时,也可能刺激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利用盈余管理、选择性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来规避监管、谋取不当利益。美国安然事件就是高管人员通过进行盈余管理,促使公司股价持续上涨,谋求巨额行权收益的典型案例。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刚刚开始,如果相应的激励方案不够合理或健全、监管措施不够到位和有效,就不仅不能降低代理成本,反而有可能会成为高管强化内部人控制、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新手段。
(四)上市公司并购日趋活跃对如何防范虚假、恶意收购行为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提出了挑战。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个市场的分割,强化了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和控制权配置效率,为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加快优胜劣汰与行业整合创造了条件。随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将更加灵活,收购成本将不断降低,收购效率将大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即将迎来新一轮收购兼并高潮,这给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例如一些上市公司收购中,可能发生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以及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问题,从而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造成损害。又如,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与外部收购人相勾结,通过选择性信息披露或者利用并购信息进行故意炒作,引起股价的大幅波动,实施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活动。从国际经验看,兼并收购题材是最容易引发个股暴涨暴跌的因素之一,对于我国投机性较强的证券市场来说更是如此。在沸沸扬扬的炒作和重组传闻中,中小投资者往往是雾里看花,真假难辩,最终成为受害者。
二、后股权分置时期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将进入加速发展时期,并逐步向成熟资本市场过渡。从国际经验看,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直接影响公司价值。从La Porta等人对一些国家(地区)中小股东保护程度所作的实证研究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得较好的国家,一般而言其外部资本价值/GNP的比率较高,每百万人的上市公司家数也较多,这说明中小股东保护程度与公司价值及资本市场发展规模之间有直接的正相关关系。对某一上市公司而言,中小股东的保护程度会直接影响到公司价值。因为如果公司存在大股东“掠夺”行为,就得不到投资者认可,最终在“用脚投票”机制下,其股价必然走向低迷,导致公司市场价值下降。同时,“掠夺”行为也会使管理层的经营努力得不到反映和认可,因为管理层的激励多与股价相联系。他们将丧失勤勉尽责以提高公司业绩的积极性,导致公司内在素质下降。Claessensi1等人的研究表明,控制权超过现金流权利的差距1越大,公司价值越低,差距扩大10%,公司价值下降5%。LLSV的实证研究也显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股东保护较好国家的企业的托宾 Q值较股东保护较差的公司高。
部分国家(地区)中小股东保护LLSV指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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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一票且无限制 |
通讯投票权 |
股东会前禁售规定 |
累计或比例投票 |
提议召开特别股东会议所需股份比例(%) |
优先认购权 |
受压股东抗诉机制 |
行权效率指数 |
司法系统效率 |
法治传统 |
腐败程度 |
会计标准完善程度 |
诉讼效率指数 |
外部资本价值/GNP |
上市公司数/百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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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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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
否 |
有 |
无 |
无 |
5 |
无 |
有 |
4 |
10 |
10 |
8.52 |
75 |
104 |
0.49 |
63.55 |
|
加拿大 |
否 |
有 |
无 |
有 |
5 |
无 |
有 |
5 |
9.25 |
10 |
10 |
74 |
103 |
0.39 |
40.86 |
|
英国 |
否 |
有 |
无 |
无 |
10 |
有 |
有 |
5 |
10 |
8.57 |
9.1 |
78 |
106 |
1 |
35.68 |
|
美国 |
否 |
有 |
无 |
有 |
10 |
无 |
有 |
5 |
10 |
10 |
8.63 |
71 |
99.6 |
0.6 |
35.45 |
|
中国香港 |
否 |
有 |
无 |
无 |
10 |
有 |
有 |
5 |
10 |
8.22 |
8.52 |
69 |
95.7 |
1.18 |
8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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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陆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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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否 |
有 |
有 |
无 |
10 |
有 |
无 |
3 |
8 |
8.98 |
9.05 |
69 |
95 |
0.23 |
8.05 |
|
比利时 |
否 |
无 |
有 |
无 |
20 |
无 |
无 |
0 |
9.5 |
10 |
8.82 |
61 |
89.3 |
0.17 |
15.5 |
|
意大利 |
否 |
无 |
有 |
无 |
20 |
有 |
无 |
1 |
6.75 |
8.33 |
6.13 |
62 |
83.2 |
0.08 |
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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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大陆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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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德国 |
否 |
无 |
有 |
无 |
5 |
无 |
无 |
1 |
9 |
9.23 |
8.93 |
62 |
89.2 |
0.13 |
5.14 |
|
日本 |
是 |
无 |
无 |
有 |
3 |
无 |
有 |
4 |
10 |
8.98 |
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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