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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时间:2007年02月07日】        【来源:上市公司监管部】               【字号:      

财税[2005]1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124,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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