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部室领导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并购重组会公告
部门规章
计划规划
工作总结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专项业务
互动空间
上市公司链接
法律法规
在线服务
办事指南
资料下载
状态查询
在线申报
结果公示
在线咨询
行政许可
公众参与
在线访谈
图文直播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建言献策
公众留言
公众论坛
联系我们
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保护
  您当前的位置: 上市公司监管部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公司治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时间:2008年01月29日】        【来源:上市公司监管部】               【字号:      

                                      证监公司字[2007]25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中国证监会将结合年度报告披露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 | 更新统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