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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通知
【时间:2005年03月15日】        【来源:机构监管部】               【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5]22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规定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人员)的任职备案制度,要求有关证券公司自作出高管人员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等有关任职备案材料。

为规范诚信经营承诺书的内容,强化高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高管人员职务的不同,现分别制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诚信经营承诺书,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29号)附件一《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察谈话工作底稿》中关于拟任董事长诚信经营承诺书、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要求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年二月十六日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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