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罚字[2006]28号
当事人:蒋会成,男,38岁,时任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证券)董事长。住址: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阜阳北路215号5栋103号。
当事人:王志刚,男,50岁,时任第一证券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大同一横路9号。
当事人:陈慧谷,男,41岁,时任第一证券董事、总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甲158号。
第一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案现已调查审理完毕,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有关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06年10月20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经查明,2003年11月18日,第一证券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外币账户中的5000万元港币为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大厦)在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海府支行的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04年11月15日,第一证券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划出5000万元资金,挪用给南洋大厦归还了银行贷款,致使当时第一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账户出现5000万元资金缺口。
以上违法事实有质押担保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给第一证券请其代为还贷的承诺书,南洋大厦出具的关于向第一证券借款的情况说明,第一证券出具的关于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的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报备成功确认书,银行对账单、划款凭证、还贷凭证,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第一证券上述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违反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第二十三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规定,构成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及第四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蒋会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董事兼总裁陈慧谷、执行董事王志刚。
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蒋会成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二、对王志刚、陈慧谷分别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