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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许可[2008]793号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与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
二、同意拟组建公司名称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三、核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0万元人民币。核准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
(一)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360万元 66.7%
(二)瑞士信贷 26640万元 33.3%
上述出资中,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为人民币现金,瑞士信贷的出资为等值美元现金。
四、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核准设立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我会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应当将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公司章程报我会核准。
六、核准何其聪(身份证号码:330106197105254034)证券公司董事长类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ND080023;核准葛甘牛(身份证号码:310222195905250018)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ED080060。
我会对雷杰担任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何其聪担任监事会主席,葛甘牛担任总经理无异议。
七、你公司与瑞士信贷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关于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八、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完成,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及我会规定的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并且符合公司开业有关要求后,可以按照《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及我会有关规定,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九、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时,你公司应当向我会申请注销与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业务许可,并对有关业务进行清理,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十、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