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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等问题答记者问
【时间:2004年05月10日】        【来源:发行监管部】               【字号:      

今天,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公布,针对市场各方关心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产生后,保荐制度将全面实施,请问这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什么影响?

 

答: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产生是中国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要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精神的具体体现。去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经过广泛的市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市场各方的意见,于2003年12月28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经过周密组织、精心安排,首次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为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奠定了良好基础。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产生后,保荐责任主体已经明确,保荐制度将全面实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它是中国证监会根据我国“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特点,从资本市场发展的全局出发,推出的旨在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

 

保荐制度总结了实行核准制以来的经验,对发行上市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为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了一个更加市场化的制度框架。这些制度安排将有力推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时,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作用,进而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实施保荐制度将促进中介机构的良性竞争,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证券发行市场还存在一些非市场化的制度安排,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良性竞争机制还不能得到有效发挥。针对上述问题,保荐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取向,旨在推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的提高,形成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比服务、比质量、比信用的良性竞争。通过公平的制度安排,使责任意识强、信用好、业绩佳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得到激励,使不符合要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受欢迎以致被淘汰,这会使证券市场的环境更加健康,使资源配置有更高的效率。

 

当然,正像其他改革一样,保荐制度本身不可能完美无缺,它来自于实践,也有一个随着实践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在坚持保荐制度大方向不变的前提下,中国证监会将会根据保荐制度实施情况及资本市场变化的情况,对保荐制度不断进行丰富和完善。

 

问:请介绍一下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的有关情况?

 

答:2004年4月上旬,首次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超过两名(含两名)的67家证券公司均向我会提交了保荐机构注册登记申请,81家证券公司的614名通过首次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的投资银行人员均通过报考机构向我会提交了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申请。

 

据统计,614名成绩合格者中绝大部分具备丰富投资银行从业经验。Ⅰ类人员(项目负责人)的录取率最高,为46.59%。投行从业年限在5年以上的占成绩合格人员总数的67.86%。年龄在31至40岁的有440人,占总数的71.66%。从证券公司分布上看,也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基本反映了目前投行领域的竞争格局。总体上看,具有一定规模、投资银行业务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考试合格人数排名靠前。如按成绩合格人数排序,前15位公司通过人员合计为321人,占通过人员总数的52.28%。

 

经过审核,有67家证券公司和609名考试成绩合格者被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今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办法》的要求,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信用监管。其余未能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5人中,有2人因注册登记文件尚未提交完毕,须待相关文件提交后再注册登记;有3人因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不符合参考人员的相关规定,考试成绩作废。

 

问:此次对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时,中国证监会是怎样把关的?

 

答: 为严格把好注册登记关,我会在首次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前,就依照《办法》和《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报考人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先后公布了1591名初步准考人员名单及614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接受业界和社会的监督。在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过程中,我会又对保荐机构申请人和保荐代表人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在此过程中,有一些关于个别机构和人员虚假申报的举报,我会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有关机构对举报的问题进行核实,并请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了证明。从核查结果看,大部分问题属于对我会相关政策理解的偏差,如投资银行从业年限如何计算以及投资银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如何认定等。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我会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规定,不准许其参加考试或将考试成绩作废。

 

必须指出的是,我会在审核中坚持注册登记的原则,强调要求申请机构和个人诚信申报,并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推荐机构在同意申报个人的申请文件前还需对相关个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复核、予以确认,董事长或总经理亲笔签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我会主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并以事后监管方式为主,即先根据申请文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倘若事后发现为虚假申报的,将根据《办法》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诚信责任。

 

问:保荐制度实施后,将对现有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模式产生重大影响,请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保荐制度坚持资本市场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其实施必将对现有的投资银行业务竞争格局产生深刻的变革。因此,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一定要珍惜和紧紧抓住证券发行制度改革这个来之不易的发展机遇,在找差距、练内功、抓管理、转机制、防风险、求实效和可持续协调发展上狠下功夫,抓紧对现有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模式进行相应调整,使之适应保荐制度的要求。

 

    首先,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保荐制度的要求建立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对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以及保荐工作档案制度等,使这些制度成为做好保荐工作的制度保障。

 

其次,保荐机构要充分发挥保荐代表人的作用。从首次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保荐代表人是在一线具体从事项目工作的从业人员,对企业的具体情况比较熟悉,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利于发挥一线把关的作用,因此保荐机构要为他们具体履行尽职推荐、持续督导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保荐机构要正确处理好企业发行上市的“双保”问题。根据《办法》,企业发行上市不仅需要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而且还需要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因此,保荐机构在充分发挥保荐代表人作用的同时,也要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内控体系,充分发挥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公司内核小组等方面的作用,切实落实保荐机构的保荐职责。

 

第四、保荐机构要处理好保荐代表人和其他投资银行业务人员责、权、利的关系。投资银行业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以优秀的团队及坚实的后台支持为基础,仅凭借保荐代表人的个人之力很难完成。因此,保荐机构不应把注意力仅放在保荐代表人的数量上,更重要的是调整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模式,加强项目风险的内控制度,发挥团队优势,提高整个公司的执业质量。

 

第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好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根据《办法》,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诺;在持续督导阶段,要对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揭示风险,督促纠正错误,并给予规范性指导。如果违反《办法》相关规定,除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对其采取“冷淡对待”等具体监管措施,即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将相关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表现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可以讲,保荐制度将责任明确到了具体的工作过程和各个环节,明确到了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因此,保荐机构在调整现有投资银行管理模式时,一定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真正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作用,切实担负起把好资本市场准入关的作用。

 

问:今后如何对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工作进行监管?

 

答:首先,首批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工作结束后,凡符合《办法》相关要求,同时符合《通知》第二条“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主办人”要求的,可以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

 

其次,已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其资格也不是终身制的,其应当持续符合《办法》相关要求,同时符合《通知》第三条“在两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否则,该人士将被中国证监会从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第三,已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人士因更换任职保荐机构而申请重新注册登记的,原聘用机构及新聘用机构应当按照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相关个人可以通过所任职的机构向我会再次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

 

需要强调的是,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公布后,保荐代表人可以正常有序流动,我会将根据《办法》、《通知》以及我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进行监管的其他文件的精神,并本着市场化的原则按照正常程序处理,不做特别的政策限制。

 

问:未能注册登记为首批保荐机构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今后如果符合相关条件时,是否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为保荐机构?

 

答:根据《办法》的精神,保荐机构注册登记工作是持续进行的,因此,未能注册登记为首批保荐机构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含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如果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需要强调的是,保荐机构的资格也不是终身的。已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如果不再持续符合《办法》规定的保荐机构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将其从保荐机构名单中去除。

 

问:大家目前很关心下一次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时间,请问今后是否举办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如果举办,考试时间、报考

人范围将如何规定?

 

答:今后每年都会定期举办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计划今年年内还将举办一次考试。今后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所有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均可参加,但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时,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及《通知》第二条的要求。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

 

今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办法》的精神,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据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研究制定有关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方面的具体规定,将对大家关心的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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