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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二家证券公司 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信息字[2001]8号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证券公司、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证券公司、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二、 开展此项业务时,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 如果对正在运行的网上委托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或对业务管理制度做出重大修订时,各公司应按《办法》要求将相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各公司必须在网站首页的“重要提示”中加入以下字样:

  “本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该核准不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安全和效率的任何保证。”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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