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核准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二、 开展此项业务时,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 如果对正在运行的网上委托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或对业务管理制度做出重大修订时,各公司应按《办法》要求将相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各公司必须在网站首页的“重要提示”中加入以下字样:
“本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该核准不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安全和效率的任何保证。”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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