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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 |
| 【时间:2007年10月30日】 【来源:办公厅】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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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 a、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到境外主板上市 a.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历史沿革、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独立性分析,符合境外主板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预测及依据)等。 a.2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a.3境外投资银行出具的上市可行性分析及承销意向报告。 a.4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国务院批准的项目除外)。 a.5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复(如需要)。 a.6营业执照。 a.7属于特殊许可行业的企业须提供许可证。 a.8有权部门对股份公司章程的批复(如需要)。 a.9募集资金投向涉及需要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其他专门立项项目的,提供立项批准文件。 a.10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人申请到境外上市的意见函。 a.11 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书(如需要) (发行人如有国有股权,需报送以下a.11—a.14项文件) a.12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申请人申请到境外上市的意见函(国有股东占主导地位的适用) a.1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a.14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减持国有股的确认函或将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会的批复, a.15社保基金会委托出售或转持国有股的函。 a.16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如需要)。 a.17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a.18从事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申请人应提供环保部门的证明。 a.19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 a.20公司章程。 a.21境内法律意见书。 a.22发行人或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后报送申请,增加一期审计报告)。 a.23按境外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草稿)。 a.24发行上市方案。 a.25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和其他关联交易协议(如需要)。 a.26招股说明书(草稿)。 a.27有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a.28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联络表。 以上文件及材料均为一份原件、两份副本并附一张光盘。 b、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到境外创业板上市 b.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历史沿革、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独立性分析等。 b.2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b.3境外投资银行出具的上市可行性分析及承销意向报告。 b.4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b.5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复(如需要)。 b.6营业执照。 b.7属于特殊许可行业的企业须提供许可证。 b.8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专项批准的,提供立项批准文件。 b.9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人申请到境外上市的意见函。 (发行人如有国有股权,需报送以下b.10—b.12项文件) b.10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b.11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减持国有股的确认函或将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会的批复。 b.12社保基金会委托出售或转持国有股的函。 b.13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如需要)。 b.14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b.15从事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申请人应提供环保部门的证明。 b.16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 b.17境内法律意见书。 b.18发行人或公司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后报送申请,增加一期审计报告)。 b.19按境外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草稿)。 b.20招股说明书(草稿)。 b.21有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b.22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联络表。 以上文件及材料均为一份原件、两份副本并附一张光盘。 c、境外创业板上市公司转到境外主板上市 c.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历史沿革、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独立性分析、符合境外主板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等。 c.2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c.3保荐人出具的上市可行性分析。 c.4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转到境外主板上市的文件。 c.5营业执照。 c.6属于特殊许可行业的企业须提供许可证。 c.7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c.8从事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申请人应提供环保部门的证明。 c.9公司章程。 c.10境内法律意见书。 c.11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后报送申请,增加一期审计报告)。 c.12介绍上市通函。 c.13有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c.14公司及中介机构联络表。 以上文件及材料均为一份原件、两份副本并附一张光盘。 2、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 2.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历史沿革、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筹资用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独立性分析等。 2.2发行方案。 2.3有关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 2.4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如有国有股权,需报送以下2.5—2.6项文件) 2.5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减持国有股的确认函或将国有股划拨社保基金会的批复。 2.6社保基金会委托出售或转持国有股的函。 2.7有关部门对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专门立项项目的批复文件。 2.8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2.9从事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申请人应提供环保部门的证明。 2.10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 2.11有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2.12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联络表。 以上文件及材料均为一份原件、两份副本并附一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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