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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
【时间:2007年10月30日】        【来源:办公厅】               【字号:      
  【行政许可事项】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凡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二)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三)非上市外资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四)符合上市发行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一、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向公司提出将其所持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申请,并委托公司代为办理申请流通事宜;二、公司接受前述申请和委托,并由董事长授权一名代表负责办理具体事宜;三、发行上市前为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此取得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四、律师就该部分非上市外资股的上市流通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后,发布关于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第五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该部分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并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关于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2.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向公司提出的股份流通申请和委托书;3.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4.律师的法律意见书;5.公司董事长的授权委托书;6.公司关于该部分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告(草稿);7.公司章程关于股本结构的内容节选;8. 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一年以上的书面承诺;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附 申请材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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